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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吴政办发[200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吴忠市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效性,不断提升全市招商引资层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吴忠市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市属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区各乡镇(街道)、市属各园区、区属驻吴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吴忠市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考核组。考核组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发改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招商局)、审计局、工商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招商局)。
  第四条 考核组对各目标单位进行考核、评议,考评结果上报市委、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考评内容:(1)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引进吴忠市外资金的实际到位额。(2)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3)开展招商活动情况。参加自治区和吴忠市每年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和自行组织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情况。(4)项目签约及跟进落实情况。在本年度各种招商活动中签约项目数量以及所做的跟进落实工作。(5)统计报表。有专人负责招商统计工作,月报、季报、半年报、全年报表报送及时、准确、规范,以市商务局(招商局)的统计为准。(6)其他。包括制度建设、工作措施、对外宣传、外商投诉。
  第六条 对市直各部门、市区各乡镇、区属驻吴各单位的考评内容:(1)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引进吴忠市外资金的实际到位额。(2)统计报表和信息。有专人负责招商统计工作,月报表和项目对接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规范。以市商务局(招商局)的统计为准。(3)投资软环境建设。包括各项制度(首问责任制、全程代理制、税外收费制度等)落实情况、部门(单位)之间积极配合为客商协调解决问题情况等。以投资客商和考核小组测评为准。

第四章 考评办法

  第七条 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评以目标单位上报的各类信息和参加市商务局(招商局)安排的各类活动情况等为考评内容。
  第八条 考评的程序。
  1、充分准备。考评前,由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评组根据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对考核工作做出安排,召开相关考评协调会,明确分工和要求。
  2、自查申报。各目标单位按照考评内容、标准和要求,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认真填写《招商引资项目认定书》等各项自查申报表,准备好书面自查报告。在12月1前将本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到位额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评组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考评。
  3、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评组办公室收到目标单位申报项目认定材料后,组织考评组成员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组织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实地察看,以确认项目真实到位资金额。对各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随机抽查率不低于该县(市、区)本年度招商引资项目总数的50%。
  4、集中考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5、综合评价。考评组对考评各目标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给予计分、确认。
  6、确定奖励。根据各目标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情况(确认的资金到位额)进行奖励,并根据考评得分高低评先创优。
  7、总结表彰。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评组办公室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意见报市委、政府,通过文件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召开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第五章 确认到位资金和范围

  第九条 确认到位资金额。
  1、在引资认定上,以吴忠市域外客商投资项目进行认定,各类上争资金均不得抵招商引资任务。
  2、市直各部门(单位)财政全额供养人数在6人(含)以下的可以和其他部门(单位)联合招商,但必须有《招商引资分享协议》;7人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得和其他部门(单位)分享同一招商项目,必须是独立招商引资,否则不予确认。
  3、招商引资项目(市域以外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每月“零报制”,年终考核时将以各目标单位上报的项目和投资额作为确认依据之一。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范围
  1、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申报及认定范围:(1)吴忠市域以外企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用于商贸的流动资金、预付资金);(2)以前年度吴忠市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又用于项目续建、扩建、技改资金可申报认定,用于流动资金部分不再申报认定;(3)市外金融机构及全国性垂直管理企业在我市分支机构的投入只认定固定资产部分;(4)市外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合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项目,按原章程中规定的市外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计算引进资金额,同时须提供相关资料。(5)市外企业在我市兴办的独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均纳入引进资金认定范围。(6)市外地质勘探或矿山开发企业在我市实施地质勘探项目的投入可申报认定;(7)吴忠市以外法人、公民、社会团体的捐赠(不含救灾捐赠)可申报认定,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吴忠市以外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市区内购置商用房产的投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场地租赁费、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或设备投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100万元以上)可申报认定;(9)自治区内企业从吴忠市外引进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资金可申报认定。
  2、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时递交以下资料:(1)投资客商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办理的可在年底考核时提供)(3)招商引资项目简介(4)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5)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必须呈报《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6)资金到位证明。资金到位证明具备下列资料之一即可: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实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凭双方合同中共同确立的资金数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引资额。(7)建设项目的进度照片及其他能起到证明作用的文件材料。(8)各县(市、区)还需提供由当地政府、工商局、税务局和土地局审定意见的《项目认定书》。缺少一项资料,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评组不予认定奖励。

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
  对县(市、区)、市属各园区的考评以《吴忠市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细则》为准(详见附表一);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区各乡镇(街道)、区属驻吴各单位的考评以《吴忠市招商引资工作考评细则》为准(详见附表二)。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任务完成奖:
  1、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区各乡镇、区属驻吴单位的奖励:
  按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2、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各县(市、区)、市属工业园区的奖励:
  (1)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各奖励3万元;
  (2)太阳山开发区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奖励8万元;
  (3)金积工业园区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奖励3万元。
  各县(市、区)、太阳山和金积工业园区超额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的,每超额完成1亿元,另行奖励0.5万元。
  3、考核分数达到100分(含)以上,按第1款、第2款规定的标准奖励;考核分数90—100分(不含)按标准的80%奖励;考核分数低于90分(不含)按标准的50%奖励。
  (二)招商引资大项目奖:
  1、引进吴忠市域以外、当年到位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为大项目。5000—10000万元(不含)的大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每个奖励2万元。
  2、引进的招商引资大项目中,属于国家、自治区和企业本身要实施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做了大量的协调服务性工作,按第1款标准的20%—50%给予奖励。
  (三)市直部门(乡镇)引进在太阳山工业园区、金积工业园区建设的项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同时计算为双方的指导性任务,但奖励仍按(一)、(二)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市委考核办在年终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三条 评先创优。
  1、采取硬指标考核和软指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得分高低,评定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以市委、政府命名。
  2、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特别突出的,由市委、政府研究确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功人员给与通令嘉奖或记功,并作为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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