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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用能(用电)状况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发改环资[2007]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2007年8-9月份用电高峰期间,组织开展夏季用能(用电)情况专项节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公楼、大型超市、商场、星级宾馆、写字楼等。
  二、监察内容
  (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是否按规定不低于26摄氏度的执行情况;
  (二)照明场所光照度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情况;
  (三)照明、用电系统是否采用节能型灯具和节电型控制装置的情况;
  (四)国家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节能专项监察的具体工作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节能专项监察的具体时间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以监察告知书的方式通知被监察单位。
  (二)监察采取听汇报、查台账、现场查验、抽查测试等方式进行。
  (三)专项监察结束后,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将分析报告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将节能监察结果进行通报。
  (四)?请各用能单位积极做好准备,如实认真填写《用能(电)检查调查表》(见附件),并认真配合监察机构的现场节能监察工作。
  (五)此次节能专项监察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四、其他要求
  (一)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期间,要严格、文明执法,廉洁自律,树立监察人员良好形象。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节能降耗措施。
  (二)各被监察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组织学习《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积极配合完成本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对经监察核实,确属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能源且整改不力者,将依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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