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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货运出租汽车在市区道路上通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济南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货运出租汽车运营秩序,依照《济南市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对货运出租汽车在市区道路上通行做出以下规定: 
  一、准许悬挂“鲁A-X****”专段号牌的货运出租汽车在除了泺源大街、经七路(纬二路至纬三路)、建国小经三路、纬二路以外的其它道路上通行。 
  二、在禁止货运出租汽车通行的路段上,准许货运出租汽车在就近路口出入,禁止全线通行。 
  三、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7:00至8:30,18:00至19:3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7:00至8:30,17:00至18:30,禁止货运出租汽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通行。 
四、货运出租汽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 
  (二)在划分大型机动车道和小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 
  (三)货运出租汽车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借相邻车道超车,超车后需驶回原车道; 
  五、货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设置专用租车电话,采取预约租车和电话租车方式从事经营,不得沿路招手即停装卸货物。 
  六、货运出租汽车停放点应以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货物集散地为主,固定装卸点地设置应以道路以外为主。市区50条主干道一般不得设置固定装卸点;的确需要设置地,设置单位应向公安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与主干道相邻地次干道或支路上设置。同时设立相应地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志。 
  在本市其他道路上,一般不予设置临时装卸点,货运出租汽车在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地情况下,可以进行装卸作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济南市50条干道(略)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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