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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 2007-11-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监察局: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但少数地方以保护投资环境为由,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还有少数地方至今未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拨工作经费,未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自收自支,给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下达收费罚款任务,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确保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顺利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履行法定职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不查处、不纠正,就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依法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切实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和编制部门支持,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不得给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下达收费罚款任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执法监察。要取消在法律法规以外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各种限制,坚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企业的发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向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其自觉守法。要把握好执法的频率和力度,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先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指导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通过执法工作,既要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要让投资者感受到我省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协助。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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