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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农保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5 生效日期: 2007-12-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鄂劳社发[2007]96号

武汉、黄石、鄂州、荆门、孝感、黄冈、随州市、恩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交工作会议以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编委《关于全省市(州)、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编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农保职能和机构的移交工作。到目前,13个市、州中,除黄石外,其他12个市、州已分别设立了农保机构或明确了机构编制。已有65个县(市、区)完成了移交并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十堰、宜昌、襄樊、荆州、咸宁全部完成县(市、区)农保机构的移交工作,恩施州基本完成移交任务。但各地农保机构移交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武汉市只移交了2个区,孝感、黄冈还有一半的县市没有移交,黄石、鄂州、荆门、随州、恩施州也还有个别县市未完成移交或没有设立农保机构。个别县(市、区)虽然完成了农保机构移交,但没有按要求将工作人员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为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务必在年底前理顺农保管理职能,完成各级农保机构的移交。遵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尚未完成农保移交或没有设立农保机构的地方,务必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民政部门协商,制定方案,积极行动,并于12月底之前完成农保职能移交工作,建立健全农保工作机构。未移交的市县,应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说明原因。
  二、在移交过程中,要依据今年审计部门对农保资金的审计结论,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78期)关于“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继续做好农保基金的整改和清理回收,经全力清收仍不能到位,造成基金亏空的,经审计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担”的精神,妥善解决好农保资金中存在的问题,不留后患。
  三、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省编委的通知精神,将农保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督办,帮助县(市)尽快完成农保职能和机构的移交工作。
  请各地劳动保障局年底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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