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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挖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政府将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文体、发展与改革、 民政、财政、国土环资、建设、交通、民宗、海洋与渔业、水务、统计、林业、测绘等有关部门以及省西南中沙办事处和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国家颁布的普查规范和标准框架下,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管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准确。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并抓紧开展文物普查培训工作,组织专家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信息,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同时,要加强普查数据资料和文物标本的安全管理,对普查中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三、编制预算,落实经费
  根据《通知》精神,这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抓紧编制经费预算,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县政府也要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核定经费,编制支出预算,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保障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文物普查是近期一项重要的文化建设活动,与普通大众利益息息相关,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途径以及通过举办普查培训班、知识讲座、网络论坛、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宣传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相关政策,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文物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他们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方式,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同时,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鼓励和吸收热心文物保护的公众参与文物普查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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