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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函[2007]227号

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精神(以下简称“1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州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发布和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发出的审定、备案工作,对招标文件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和备案,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招投标方案实行谁立项谁核准,下级部门未经依法授权不得越权办理应由上级部门核准、审查、备案等招投标工作事项。州县发改部门依法参加本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授权参加省发改委核准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二)经委、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依法参加所辖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投标活动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负责对所辖领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备案。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政府投资的项目业主开展招投标活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方案核准事宜;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否则,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为业主)不得发售招标文件。
  (四)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负责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负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人员实行行政监察。州招监办负责“阿坝州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
  (五)根据我州实际,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异地建设一处工程交易场所,我州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
  二、严格招标条件程序 规范招投标操作办法
  (六)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人应在资金已经落实的前提下,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七)严格邀请招标事项核准。我州范围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实行公开招标。符合《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申请邀请招标,必须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项目审批部门才能核准招标方案。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不含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无效。
  (八)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九)严格代理机构的比选。我州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规范文本等规定,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效,并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将14号文件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伤保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载入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应专章(节)制定,不得分散于招标文件各处。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报送招标文件到(一)、(二)条规定的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后,招标文件才能发售。
  (十一)严格招标信息发布
  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若需在非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必须与指定媒介同时或延后发布,并在公告中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名称和发布时间。
  我州依法必须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公告(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发布的指定媒介是《四川日报》 (www.sichuandaily.com.cn)。若需在非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必须与指定媒介同时或延后发布,并在公告中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名称和发布时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公告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审批部门及批准文件文号、招标核准部门及核准文件文号、项目实施地址及实施时间;项目估算总投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项目资金来源、标段划分、投标有效期等)、报名条件(根据项目情况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的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比选文件的地址、时间及方法)等。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和项目比选公告内容及格式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有关要求执行。
  (十二)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14天;项目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
  (十三)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如项目业主要实行资格预审,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四)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担保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中标合同价的5%,但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或退还。
  (十五)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发改委核准的重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中心进行。
  (十六)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专家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抽取终端随机抽取,项目业主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其他必须依法项目,项目业主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评标专家的抽取由设在阿坝州发改委内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进行。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内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十七)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价。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此款中的各项约定必须载入招标文件。
  (十八)严格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制定媒介发布的次日起计算。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
  (十九)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施工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招标人和中标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同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审批部门没有备案和未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中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施工开工令。
  (二十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履约形式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凡中标人通过自己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中标单位不低于合同金额5%、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工程预付款。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严禁要求中标人带资、垫资建设项目。
  (二十二)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必须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二十三)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价格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四、加强不招标项目的监管
  (二十四)不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但项目业主需持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经过市场考察比选确定施工队伍。
  (二十五)进行比选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各地需要在短时期内施工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但不实行以工代赈、不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五、严肃招投标纪律
  (二十六)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14号文件以及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干预代理机构比选、工程项目比选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项目业主不得从事与投标单位暗中勾结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邀请招标的条件、控制邀请招标的数量,大力提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严禁以邀请招标方式排斥其他优秀潜在投标人。
  (二十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14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更不能相互诋毁、相互拆台;各自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使招投标监督工作形成合力。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二十九)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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