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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 2007-12-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理顺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工作的相互关系,明确相关单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直接投资,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交警支队参加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四条 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交通设施施工图审查工作。市交警支队在收到设计施工图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五条 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市重点局及市交警支队配合。市重点局负责填报项目申报登记表;市招投标办在需求完整情况下负责在2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市交警支队负责在1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内容审查确认。市重点局和市交警支队参与招标全过程。
  第六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由市重点局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资料送市建投集团备案。
  第七条 市建投集团负责筹集工程资金,并按进度及时拨付。
  第八条 市重点局严格按照设计内容对施工全过程实行合同管理。市交警支队负责对材料、设备进行监制,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设施承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市重点局及时通知市交警支队派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对已完工的交通设施,市交警支队在接到市重点局书面通知后立即进行验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后,立即开放交通。市交警支队提供验收合格证明后,市重点局方可与交通设施承建单位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电子警察、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等设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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