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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度创意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4 生效日期: 2007-12-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财企[2007]508号

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加快我市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创意产业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对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26个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项目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市经委《重庆市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企[2007]106号)及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按照文件下达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积极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资金拨付及账务处理。项目单位接此文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书面拨款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投入凭据或贷款合同及付息单据,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等)。其中:无偿补助项目,当项目资金投入超过总投资额30%,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投入凭据直接核拨资金到项目单位账户;贷款贴息项目,市财政局根据企业贷款合同及有效付息单据直接核拨资金到项目单位账户。
  各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照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财务处理。对于贴息资金,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对于投资补助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处理。
  三、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委要督促企业认真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同时要求企业作好项目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所属区县统计部门,并在每季度末的20日前将《重庆市创意产业发展项目情况跟踪表》(附件2)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经委。
  四、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除收回资金外,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委和项目单位今后二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和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市财政局企业处 李 茂  63899007
  市经委市场处  李立立  63855075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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