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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现就加强我省城镇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目标,科学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城镇体系 
  1、明确城镇建设工作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适应工业化和现代化要求,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努力使我省城镇建设与发展走在中西部前列。 
  2、围绕发展目标,合理构建城镇体系。全省城镇化水平2010年达到50%,2020年达到59%左右。到2020年,建成5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31个中等城市、21个小城市(指设市城市,不含县城)和100个重点镇,形成以武汉大都市圈为核心,以襄樊都市区、宜昌都市区为支撑,沪蓉高速公路暨长江湖北段城镇发展轴、武银高速公路暨汉渝铁路湖北段城镇发展轴、襄荆宜高速公路暨焦柳铁路湖北段城镇发展轴为纽带,具有湖北特色、有利于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远期在沪蓉高速公路暨长江湖北段城镇发展轴上集中形成武汉、黄石、鄂州、黄冈、仙桃、潜江、荆州、宜昌等大中城市和特大城市,成为长江经济带上的大都市连绵带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3、着力抓好武汉大都市圈建设,壮大完善省域副中心城市,协调发展大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加快小城镇建设。 
  全力支持武汉发展壮大。从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和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确立武汉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强化武汉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并进,实行产业合理分工、资源充分共享、设施一体共建、市场统一开放,逐步实现武汉大都市连绵区的发展目标,使之真正成为我国中部的中心城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 
  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襄樊和宜昌的发展。襄樊和宜昌市要充分发挥区位交通和周边城镇相对密集、人口与产业较为集中的优势,优化和整合资源,做好大都市区发展规划,实现区域内城镇合理分工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形成强有力的群体效应,更好地发挥其对省域西北部地域和西南部地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与武汉一起,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带动全省城镇整体发展。 
  坚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全省大中小城市要根据不同的功能科学定位,做强做优,做出特色。继续抓住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重大建设机遇,推动全省城镇发展。大城市要解决实力不强、功能不全、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突破性发展,真正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的中心城市。中小城市要加快产业调整和结构升级,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有重点地加快小城镇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全省择优培育100个重点镇,即每个县(市、区)扶持1-2个重点镇,使之尽快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示范作用强的带动农村一定区域的中心。 
  二、强化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4、加强城镇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工业园、度假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一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得下放。在抓好城区规划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城郊结合部的规划管理,重视城中村的建设改造。 
  5、认真抓好城镇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务院审批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抓好武汉大都市圈和襄樊、宜昌大都市区等跨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根据区域资源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市、州、县要在省城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编制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城镇规划。城镇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要进行公开的方案竞选并广泛听取市民意见。抓紧明确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期完成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做到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加大对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投入,每年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镇规划专项经费,保障各类规划的适时编制。省财政近3年内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跨地域重要都市区的规划编制和全省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的建立。 
  6、切实做好城镇规划的实施。严格执行城镇“四线”,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化、山体)、紫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蓝线(江河、湖泊、湿地)管制制度。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省域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选址,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发展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程序和意见书。所有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使用。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城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城镇规划部门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审查,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工程要求。对于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强化规划的实施,禁止任何破坏性开发建设。认真清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拆除或搬迁。 
  7、强化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省建设、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城镇规划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召集。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全省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加快产业聚集,不断增强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动力 
  8、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通过建设工业园区和产业带,使产业相对集中,形成集群优势,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把发展民营经济同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扩大招商引资、启动社会投资结合起来,降低门槛、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增强城镇经济活力。 
  9、优化城镇产业布局。按照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镇产业结构。各城镇要根据当地经济、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选准重点,突出优势和特色。大中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工业结构,重点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工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培育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汽车、化工、轻纺、建筑、建材等支柱产业。以大型厂矿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加快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建设,构筑现代制造业基地,打造现代制造业品牌。加快发展旅游、金融、保险、信息、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健全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小城市和重点镇要根据本地实际,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调整结构,整合资源,形成产业特色,并与大、中城市的产业发展相配套。 
  10、着力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好特色工业园区。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省外国外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技术开发中心、营销机构迁移落户我省城镇。各地要在工商登记注册、资质审查、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推行专项限时服务;在用地、购房、行业服务、劳动人事、外事、社会保障以及员工的户籍登记、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到大中城市创办实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用地问题,降低企业搬迁成本,促进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 
  四、完善基础设施,着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11、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客运站场,加快城际间特别是大城市与周边中小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和向城郊乡镇的延伸,提高供水质量和规模集约效益,实施城市水资源优化配置。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鼓励污水处理回收利用,推进污水处理企业化、产业化运作。努力构建城市垃圾处理产业体系,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大力抓好城镇绿地系统建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绿化设计,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当前要着重抓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通讯、文化、教育、卫生、防灾、减灾等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到2010年,全省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供水普及率99%;燃气普及率98%;绿化覆盖率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6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5%。到2020年,全省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供水普及率99.8%;燃气普及率100%;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6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12、不断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与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根据小城镇特点来进行。到2010年,全省建制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0%;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6平方米;污水处理率20%;垃圾处理率40%。到2020年,供水普及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污水处理率45%以上;垃圾处理率70%以上。 
  13、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保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等,应按规定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城市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的70%以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应全部返还镇政府,70%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余下部分纳入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政府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和审计制,省建设厅要对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进一步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抓好城镇环境保护,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洗车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分割城市客运市场的问题,加大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禁止随意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坚持大中城市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加强对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监控,确保用气安全。 
  15、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切实保护城镇自然景观、历史文脉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要划定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随意拆建。风景名胜区要划定核心景区,强化政府监管。各级政府要将风景名胜区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景区旅游服务和设施养护、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只能在严格限定经营内容、范围、方式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由相应的专业公司承担。 
  五、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镇发展新机制 
  16、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探索城镇建设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推行城镇资本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建设集团,充分利用城镇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盘活资产存量,采取招标、入股、拍卖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特许经营、转让资产权益等方式,拓宽利用省外境外资金渠道。对特许经营行业运营主体的产生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服务质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价格调整等进行规范,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鼓励民营资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国有企业一样,平等地进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补偿与监管机制,按照补偿成本、略有赢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负债建设规模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17、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逐步放开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尽快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和经营主体,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积极推行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经营一体化、收费一体制,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区域性经营的水业集团。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承包单位。 
  18、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分明、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委托制,设立专门机构,在建设期间代行业主职能。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或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及项目投产后的运营。这项改革近期选择一、二个城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19、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对逾期和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抓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结构性调整,积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严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入住准入条件。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降低入市门槛,压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额度。在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住房上市交易,严厉打击各种欺诈行为,让老百姓购买放心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提高住房建设水平。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要由新建小区向老居民区延伸,向各单位居住区和其它房屋组团、楼栋延伸。 
  20、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镇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对于重点镇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鼓励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方式折抵和置换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小城镇建设。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21、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鄂发[2003]2号),在全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包括武汉市在内的城市常住户口的入户条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城镇落户。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外来人员,在就业、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办理户口迁移中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其生产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 
  22、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市、县、镇的数量和规模,适当拓展中心城镇的区划空间,合理归并较小的乡镇,发展有地方特色、有产业支撑的中心城镇,优化城镇布局。 
  23、理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大中城市设立建设委员会,统一协调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小城市和县设建设局。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人员经费在城镇维护建设税中列支。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和社会负责。 
  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 
  24、加强政府对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市、州、县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要亲自抓、负总责。 
  25、加快城镇建设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抓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抓紧各级领导干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知识培训,定期举办市、县长培训班,各市、县也要相应培训县(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加强建设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才。重视听取市民意见,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加快数字城市和数字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镇管理手段。积极开展“窗口咨询”、“民意调查”等活动,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 
  26、建立促进城镇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深入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城镇及个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建立湖北省改善人居环境项目库,开展“湖北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 
  27、各地各部门都要围绕城镇化发展大局,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城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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