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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7 生效日期: 2007-06-07
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汴政办[200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 保专项行动“要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和曾培炎副总理“明年环保专项行动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使一些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企业受到严惩,树立严格环保执法形象,真正对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的要求,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07年6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开封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开封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2007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惠济河、贾鲁河、涡河流域综合整治目标顺利实现,为建设和谐开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对2006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按照豫政〔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划定和调整,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8月底前对2000年3月20日以来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停业(产)或关闭;对2000年3月20日以前建设的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停产治理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重点流域及沿河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对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工业园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和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建设项目。集中解决园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引入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制定出台的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和纠正。二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督促加快开展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三是对未经环评审批入园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对引进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应符合国家准入条件,满足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要求,对达不到控制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四是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违法擅自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依法处罚和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于未通过环保“三同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将不予设立审查受理。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对园区内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铅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治理。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坚决予以取缔。
    2.对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清理。一是对辖区内造纸企业的规模、原料、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省、市环保局统一组织核查。二是对非法建设的造纸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三是对治污设施不规范、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四)深入开展饮食业油烟、烟尘整治
    继续深入开展饮食业油烟、烟尘污染专项整治。一是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饭店油烟、烟尘污染扰民问题,凡是群众投诉的存在油烟、烟尘污染的饭店必须安装油烟、烟尘净化装置。限期未安装到位的要责令停止整顿。二是对商住楼进行全面整治,今年对全市城区内所有商住楼餐饮业要全部安装油烟、烟尘净化装置。对多次催促并抵制不安装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是对全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所有餐饮业进行整治,11月底前完成油烟、烟尘净化器的安装验收。四是对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没有任何手续擅自开业的,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完善油烟、烟尘净化设施。
    (五)深入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综合整治
    在对2006年重点流域、区域综合整治的基础上,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6月底前对2006年完成深度治理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继续实行停产治理。二是没有完成2006年深度治理任务的继续实行停产治理,对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按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同时责令停产限期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三是加快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杞县污水处理厂和兰考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11月底前必须建成投运;开封县污水处理厂、尉氏污水处理厂和通许县污水处理厂必须抓紧进行调试,6月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处理能力达到80%以上。四是对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2×13.5万千瓦机组,在开封京源发电有限公司2×60万千瓦机组投运后要立即关停,关闭前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关闭开封市德山水泥厂机械化立窑生产线,要求8月底前做好关闭的各项准备工作,11月底前关闭到位。五是对尉氏县废催化剂加工企业进行专项综合整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在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仍然明知故犯、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停产整顿,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单位或产品评先创优资格;对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市、县、区分级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凡是有“十五小”、“新五小”被投诉的,在没有按取缔要求取缔到位的,一律不批新项目。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都应一律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分别组织对本方案确定重点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查找原因、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报道工作,确定宣传重点,依托“环保与你同行活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区要在9月15日前将本县区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在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推荐到全国和省专项行动办公室,参加全国和省组织的评先活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区政府牵头组成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如因干部调动和分工等原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补充。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强有力措施,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各县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进行认真考核,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县区将《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和复核。
附件:开封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学杰 副市长
       副组长:贺全营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凤刚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吴 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伟 市环保局副局长
           徐正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侯 豪 市监察局副局长
           樊汴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永建 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树根 市司法局副局长
           聂 影 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 磊 开封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李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江辉、李中宝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电话:3150594、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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