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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安监局关于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淄安监发[2007]132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根据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提出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现将省安监局《关于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省安监发(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辖区内各化工企业,并组织企业认真学习、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新上马了一大批化工企业和建设项目,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民营企业没有从事过化工生产的经验,对化工行业的特点、规律及相关规定不熟悉、不掌握,存在着不懂管理、不会管理、想干不会干、边学边干现象,在现场管理、职工培训、动火作业、设备检修等方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和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四十一条禁令》),对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四十一条禁令》精神,现提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请各市安监局督促本辖区化工企业特别是管理基础较差的小型个体、民营企业,认真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要求,并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同时,要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当前开展的安全标准化等活动,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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