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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1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35号),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主动地接受自治区政府对我市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制发的,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不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因管理内部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知”和“通告”等。
  三、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政府或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需市政府印发、转发、批转的,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时,需同时提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该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依据和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一式两份)和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法律法规原文)。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签发前须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无法制办审查意见的,市政府不予发文。
  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拟文的处室需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七份),连同该规范文件的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一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向自治区政府报备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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