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1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35号),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主动地接受自治区政府对我市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制发的,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不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因管理内部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知”和“通告”等。
三、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政府或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需市政府印发、转发、批转的,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时,需同时提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该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依据和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一式两份)和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法律法规原文)。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签发前须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无法制办审查意见的,市政府不予发文。
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拟文的处室需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七份),连同该规范文件的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一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向自治区政府报备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