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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3 生效日期: 2007-06-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1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2007年的夏季普查工作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我市畜牧业生产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牧业普查的数据是全面掌握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生产力布局调整的基础性资料,是客观评价畜牧业发展水平、监测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好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工作,坚决杜绝在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
  二、部门配合,精心组织
  全市的牧业普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包头调查队牵头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奶办、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旗县区、乡镇苏木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牧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统计及畜牧业的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保证牧业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工作步骤具体安排如下:
  (一)6月15日前为普查培训阶段,6月13日前完成市级培训任务;15日前各地区组织完成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6月15日-6月20日为入户调查清点阶段。普查人员要深入基层对牲畜头数逐户逐群进行清点、登记。入户清点工作务必于6月20日完成。
  (三)6月20日-6月23日为质量抽查阶段,由包头调查队、市农牧业局及有关人员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四)6月23日-6月25日为各级汇总评估阶段。各地区要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评估和论证。
  三、及早准备,保障先行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普查所需的人员、物资、车辆及经费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早安排,统筹落实,为普查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自2007年开始,今后在每年的牧业年度规定时期内开展夏季牧业普查,各地区特别是农牧业旗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好今后每一年度的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所必需的普查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全市今年及今后夏季牧业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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