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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治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 2007-05-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10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治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包头市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治理意见

  为规范全市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设置,提高市容环境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治理范围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35条主要道路及其两侧建筑物、3个窗口地区和5个城市出入口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具体包括:
  (一)钢铁大街、友谊大街、团结大街、白云路、林荫路、少先路、民族西路、民族东路、市府西路、市府东路、阿尔丁大街、阿尔丁北大街、鞍山道步行街、青年路、文化路、富强路、幸福路、呼得木林大街、自由路、民主路、幸福路步行街、建设路、巴彦塔拉大街、南门外大街、和平路、环城路、西脑包大街、东西长胜街、沙河街、文明路、黄河大街、劳动路、稀土路、富强南路、幸福南路等。
  (二)包头机场、包头东站、包头火车站。
  (三)东出口(呼包高速路口)、南出口(210国道口)、北出口(210国道口、民族东路口)、西出口(110国道口)。
  二、治理要点
  (一)店招牌匾。
  1.店招牌匾规范治理要达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的景观效果。
  2.明确各路段、区域的功能定位,突出商务、餐饮、娱乐、行政、文化、休闲、居住等不同性质的环境特点,依据功能定位确定治理目标。
  3.钢铁大街包百组团(含鞍山道步行街)、文化路娜琳青百组团(含幸福路步行街)、和平路东百组团、民族东路南段、劳动路南段、市府东路南段、市府西路南段等重点商贸、餐饮、娱乐类路段或区域的店招牌匾,要求特点鲜明、形式多样、个性独特、色彩丰富,体现所处环境的商业特征和建筑特点。
  4.钢铁大街中段、民族东路中北段、巴彦塔拉大街东段、大型公园广场周边、居住区周边等行政、文化、休闲、居住类路段或区域的店招牌匾,要求位置适当、体量适中、色彩相宜、典雅脱俗,体现舒适宜人的环境氛围。
  5.建设路、阿尔丁大街、友谊大街、团结大街、黄河大街等交通干道两侧的店招牌匾,要求规格统一、整齐协调、简洁明快、维修方便,着重体现道路整体景观。
  6. 店招牌匾原则上应本着一楼一线、一店一招、材质精良、亮化完备的设置要求予以规范治理。每个单位、店面只能设置一个店招牌匾,不可重叠设置、多头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设置的店招牌匾做到规格、样式、亮化统一。
  7.店招牌匾都必须设置亮化设施,亮化形式可选用内透光灯箱、霓虹灯、LED等,尽可能避免外打灯光。
  8.店招牌匾的制作应突出高标准、精细化,重点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上下功夫,避免粗制滥造。商务、餐饮、娱乐类店招牌匾应选用亚克力等优质材料并配有LED、霓虹灯等亮化设施,其他店招牌匾也应选择新型材料并配有亮化设施,喷绘类店招原则上予以拆除。
  9.店招牌匾用字及书写必须符合《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不得出现繁体字、错别字、二简字和异体字。
  10.店招牌匾的尺寸、比例、式样、颜色等要与建筑物及周围景观相协调,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上层窗口下沿。
  11.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店招牌匾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二)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重点提升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亮化效果和商业氛围。
  2.钢铁大街、建设路、阿尔丁大街、友谊大街、黄河大街、文化路、呼得木林大街、巴彦塔拉大街、南门外大街、和平路、包头机场、包头东站、包头火车站等主要景观道路、窗口地区和城区出入口范围内设置的高立柱广告和建筑物上设置的大型广告,原则上应改造为具有动感的三面翻或霓虹灯形式,并完善亮化功能。
  3. 鞍山道步行街、幸福路步行街、包头机场、包头火车站等主要商业街区和窗口地区应在户外广告的治理上有所突破,改造设置大型LED电子显示屏广告。
  4.餐饮、娱乐、商业等建筑及立面只允许设置三面翻、霓虹灯或LED广告,已设置其他类型广告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5.其他路段、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重点规范治理外观形象,完善亮化功能。
  6.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规格、式样、制作、亮化等应符合《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点》的要求,并与建筑物及周围景观相协调。
  7.标志性建(构)筑物、党政机关、学校、部队、图书馆、文物文化馆所等建筑物上一律不准设置商业广告,已设置的要限期拆除。
  8.样式陈旧、造型呆板、制作粗糙、破损污染、闲置空置、内容低俗及不具备亮化功能或显亮功能残缺的户外广告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9.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未按有关规定审批设置、影响公共设施功能、影响园林绿化效果、影响建筑物形象、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要限期拆除。
  10.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发布总量的20%。
  11.因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造成新的市容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三、治理措施
  按照综合治理要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手续,在设置位置、规格、形式、数量、制作、亮化等方面符合具体要求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二)完善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在设置位置、规格、形式、数量、制作、亮化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具体要求的,治理中经审核可以保留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三)限期整改。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四)限期拆除。严重违反《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点》要求的;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经审核不宜保留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广泛参与的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同时,要健全日常管理机构,将规范治理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巩固治理成果。
  (二)规范治理工作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进行。
  (三)规范治理工作要在2007年7月20日前结束。
  (四)各地区要在摸底普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列入治理范围内的各类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提出治理意见,报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规划设计需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通过组织专业评比,推出精品,典型引路,示范推广。
  (六)在规范治理期间,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道路、区域,一律不得审批新设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管理工作,各级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八)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规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九)要妥善处理好治理与发展的关系,兼顾投资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扶优汰劣,规范市场,全面提升我市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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