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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及援助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锡劳社就[2007]31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88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就管[2007]23号)精神,在全市进一步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加快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目标,现就本市“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及援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对象
  凡家庭成员的人数在2人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均处于失业状态(以办理失业登记为准),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可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认定“零就业家庭”。
  二、申报材料
  1、2 人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户口簿;
  2、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在校学生除外);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
  三、认定程序
  1、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上述申报材料,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如实说明家庭成员就业失业和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情况,填写《无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初步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要在社区(村)显著位置向当地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申报对象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上报的初审申报材料后对其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户,在复审时要及时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核实,并注明核实情况。
  四、援助措施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目标为: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动态援助工作力度。
  1、全面落实“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扶持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室明确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按照政策范围能宽则宽、操作程序能简则简的原则,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切实兑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主辅分离、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对申报“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尚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登记证》;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及时按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注明困难类别,凭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要通过街道(镇)、社区(村)为“零就业家庭”人员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援助,帮助已就业人员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同时,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各种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零就业家庭”人员再就业后尽快享受到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扶持效应最大化。
  2、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就业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就业困难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行托底安置。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和公益性事业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
  3、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和多形式就业
  充分利用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通过积极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再就业基地,鼓励和支持“零就业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对有自主创业能力和愿望的,通过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促进其创业成功;对已自主创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政策咨询、申报审核、落实政策等“一条龙”服务,确保其按规定及时享受到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稳定创业成果。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护理、家庭手工业等就业方式,鼓励“零就业家庭”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多形式就业。
  4、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能力
  要结合“城镇技能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围绕市场需求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培训愿望,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再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在积极提供和推荐培训信息的同时,也可利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进一步发挥免费培训补贴的作用,在街道(镇)和社区(村)开展适合本辖区“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此项工作。要落实就业工作机构具体责任,加强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掌握动态变化情况。要主动加强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细化措施办法,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逐步建立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形成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使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工作共同推进,有机结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目标责任。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对“零就业家庭”的动态就业援助作为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工作的基本要求,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将是否完成“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目标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一票否决的条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具体工作意见,建立完善目标责任体系,逐级分解到街道(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援助单位,实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的目标。
  3、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及时上报。各街道(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登记工作,扎实推进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计划,依托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信息管理系统,为“零就业家庭”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做到“家庭情况清、个人技能清、择业意向清、培训愿望清、就业去向清、参加社保清”等六清,并及时上报“零就业家庭”中失业人员的就业与失业变化情况。凡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统计,但在台账和数据库中应及时作出标志,并注明原因:
  ⑴“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⑵“零就业家庭”中的所有失业人员无故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⑶“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⑷“零就业家庭”中所有失业人员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⑸其他符合“零就业家庭”退出条件的特殊情况(需附说明)。
  4、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对一定数量的社区(村)进行巡视和暗访。在各市(县)区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抽查。对已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也将进行定期复查监督。
  对巡视暗访中发现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年度工作考核一律取消评优资格,也不得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已认定的要取消资格,重新申报。
  5、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和工作信箱,并在主要媒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畅通“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各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要把“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操作程序以及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形式告知居民,并把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村)内公示,以便群众监督。
  六、其他事项
  1、“零就业家庭”登记人员应征入伍、升学的,就业管理机构要及时将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收回保管;对到达退休年龄的,就业管理机构应将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及时收回注销。
  2、凡涂改、伪造、转借或重复领取“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再就业优惠证》,没收其证件;对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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