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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7 生效日期: 2007-07-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发[2007]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消防工作,切实加快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推进消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加快我州消防力量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灭火抢险救灾任务日趋繁重,消防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各县政府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阿坝”的高度,认真研究我州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工作发展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州消防力量建设,为确保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明确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目标和任务
  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精神,根据本州、县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大力加快消防力量建设,到2010年形成以现役制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联防消防队为基础,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工矿企业、辐射农村和旅游景区的城乡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一)重点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推进多功能发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精神,各级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在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同时要积极拓展职能,开展相应的社会救助、消防宣传、安全检查,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各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于2008年达到队员8人(含)以上、消防车1台、手抬机动消防泵2台,要有基本执勤用房、训练场地、通讯设备,按照国家相应标准配备队员个人防护装备和常规消防器材,达到执勤备战基本要求;于2010年达到队员10人(含)以上、消防车2台,消防器材装备达到公安二级站标准。小金、金川两县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工作,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验收。
  (二)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1.改善消防器材装备,提高硬件保障水平。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根据《阿坝州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装备建设计划》(见附件2)的要求,完成器材装备配置任务。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增配器材装备,进一步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
  2.加强队伍业务训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按照“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的原则,立足实战需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针对性的业务训练,着重加大指挥技能、装备操作、辖区情况熟悉、合成训练、实战演练等科目的训练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力度,专职消防队要制作好灭火救援提示卡、建立消防水源档案、社会资源档案,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和预案制作工作,按州公安消防支队要求统一填写接处警记录、灭火抢险现场登记和出动命令。
  (三)努力发展基层消防力量,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
  城镇社区和专业消防力量不能覆盖、短期内确不具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巡逻消防队或组织志愿消防队伍。巩固发展城镇社区、单位、乡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加强农村消防力量建设。对农牧民集中居住的村寨大院、寺庙都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修建消防水池。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协调资金,加大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乡(镇)政府要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落实农村“1123”工程建设,即建立1支义务消防队(班)、配置1台机动消防泵、2支水枪和300米水带。各县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队员的灭火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演习,提高其扑灭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硬件建设,有效整合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的事权划分原则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消防建设投入,确保消防部队营房、执勤车辆、器材装备、训练设施、基础设施设备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公安消防部门非执法岗位的非现役文职人员,通过置换警力达到充实一线的目的。完善调度指挥体系,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要实现全州范围内统一接处警,减少调度环节,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进一步整合矿山救护、地震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利用城市环卫洒水车、市政工程登高车、120救护车等装备及时调集和投入到灭火抢险救援等急难险重任务中。
  三、加大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力度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保障建设目标任务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消防力量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合理规划。各地在城镇、新农村建设中要将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城镇、农村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要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认真搞好城镇、风景区等消防规划编制,切实落实消防规划内容。年内,九寨沟县政府负责完成漳扎镇消防规划、九寨沟管理局负责完成九寨沟景区消防规划、松潘县政府负责完成川主寺镇消防规划、黄龙管理局负责完成黄龙景区的消防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消防法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搞好立项。各县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训练设施等重点消防项目的立项工作,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建设。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和技术标准将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训练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把更新改造和增添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大中型项目投资审查范围。各级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装备、训练场地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改善消防队伍基础设施条件。
  3.落实经费。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武警四川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川财行(2007)142号)文件精神,我州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如下:
  州消防支队(含州消防支队直属中队)执行标准为3.5万元/人.年。
  无管辖中队的县消防大队执行标准为2.9万元/人.年。
  有管辖中队的县消防大队(含所辖中队)执行标准为2.4万元/人.年。
  九寨沟景区消防科业务费按照无管辖中队的县消防大队标准执行,即2.9万元/人.年,仍按原经费渠道由九寨沟管理局予以保障。
  各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费按照我州消防部队最低业务费保障标准执行,即2.4万元/人.年。
  此经费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执行。
  各县要积极调整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范围,并结合本地财力尽可能提高标准。要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酌情予以补助。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大型企业、公司等对消防事业的捐赠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消防事业建设。
  4.强化责任。州政府将在年底对今年消防工作会上与各县政府签订的《2007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本意见要求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本意见要求完成的任务高于《2007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执勤备战的落实
  积极加快消防队(站)建设,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消防人员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将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范围,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特种车规定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消防力量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着力改善执勤备战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尽力调动消防队伍履职尽责的积极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军人优抚待遇条例》等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但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福利、业务经费及装备建设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各县涉及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交接工作的要积极稳妥进行。各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以提高实战能力为目标,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和训练制度,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努力把自身锤炼成为“管理正规,作风过硬,训练严格,实战出色”的战斗集体。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统一其称谓、标识、服装,推进队伍管理规范化、业务专业化、职能多样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统一实行公开招考、合同制聘用,具体聘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州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予以协调配合。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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