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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6 生效日期: 2007-10-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皖商改字[2007]682号

各市、12个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学习贯彻,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成品油行政管理体制的多次变革,加油站(点)市场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加上少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作衔接不够、管理不规范、要求不严格,影响了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护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规范加油站(点)行政审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认真履行加油站(点)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职责,严把初审关,严禁把关不严、矛盾上交等现象。
  1、认真审查企业的申请资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加油站(点)行政审批过程中,要在提高行政效能、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加强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不仅要依法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还要掌握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类型、经营状况、有无纠纷等情况,做到全面掌握,及时办理。对企业申报加油站(点)的初审,重点审查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等规定;对负责验收或受省商务厅委托验收的加油站(点),要派人到现场察看与检查,并写出书面初审或检查意见,验收合格的方可上报申领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申请材料,所有复印件要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由经办人签名;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行政许可时限的要求,并在初审意见中注明受理日期;成品油业务行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在办理成品油行政审批事项时违反政策、故意刁难企业、收受不正当财物等。要建立成品油行政审批专用档案,将企业申报材料保留存档,并详细记录经办人、审核人及办理时间等相关信息,按机关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以备检查。因初审机关把关不严、现场检查不到位、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审批环节出现问题的,由初审机关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遵守《办法》等相关政策,有关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期限问题,可结合我省全面推广乙醇汽油等实际执行。原省经贸委按老政策规定批准同意建设的加油站(点),拟建的要按照《办法》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确认等手续;在建的要按《办法》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历史遗留的道路加油站(点)过密问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迁出重建、合并重组等措施逐步减少加油站(点)数量,合理调整布局;这些道路上的加油站(点)原址改建,不得扩大规模(包括占地面积、罐容量、加油机数量等)。
  二、严格按标准进行布局规划,切实抓好加油站(点)的规划确认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成品油行业规划的重要性,确保本地加油站(点)布点规划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切实杜绝因规划设置不合理等引发纠纷的现象。
  1、严格加油站(点)设置的基本技术标准。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有关精神,国、省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原则上不超过2对;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根据我省实际,国、省道路边不得设立加油点;县乡道加油站(点)总数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10对;重合路段上的加油站(点),可分别计入所在重合道路上的加油站(点)总数;各市道路交界处的加油站(点)设置数量,应由相邻各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和该道路在辖区范围内的里程数协商确定,避免出现加油站(点)建设密度过大的现象。
  2、抓紧调整加油站(点)布点规划。商务部在商改字(2004)14号文件中,明确了加油站设置的原则性基本指标标准,但从目前已上报的9个市“十一五”加油站(点)布点规划来看,有的没有按照商务部要求进行加油站的布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十一五”加油站(点)布点规划时,一定要严格执行上述国家、省有关标准,已完成布点规划并经当地市政府批准、发布的,要根据上述标准加以调整,调整后的规划应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上报省商务厅备案;没有完成的,要按上述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当地政府批准、发布,尽快上报省商务厅备案。今后,在加油站(点)行政审批过程中,由于规划设置不合理引发矛盾纠纷的,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规划确认的申报程序与手续。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加油站(高速公路、长江流域水上加油站以外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审查合格的,应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报省商务厅备案材料完整齐备并得到回复后,方可下发规划确认函。省商务厅下发的皖商改字(2007)253号文件中规定“获得加油站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县级以上国土(地方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土地(水域)用于加油站建设用地(水域)的意见”等。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政策,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严禁遮掩问题、隐情不报等现象。
  1、建立完善成品油市场退出机制。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的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年检工作时,要派人对辖区内加油站(点)进行现场查看,按规定要求进行年检,年检结果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年检不合格的加油站(点),要按照《办法》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经整改仍不合格和明显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加油站(点),要依法上报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被撤销、注销资格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要一律上缴省商务厅,拒不上缴的,要发布撤销公告并告知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点),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会同公安、工商、安全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一律取缔,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控止安全事故的发生。2006年年检工作已经结束的地区,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回头看”。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并在全省范围通报抽查结果。
  2、积极化解因遗留问题带来的矛盾纠纷。对历史遗留道路加油站(点)布局过密而引发矛盾纠纷的,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现场查看,认真听取矛盾双方的情况反映,主动走访相关利益涉及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依法举行听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加以解决。要结合新政策、新形势,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和有效途径,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禁止出现不负责、矛盾上交等现象,维护商务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政策引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现行政策的学习贯彻,各地自行出台的政策规定与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要以上级政策为准,不得自行出台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规定,已执行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可因地制宜地组织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政策学习贯彻活动,省商务厅将积极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学习贯彻活动提供上门服务。要建立完善重点成品油经营企业联系制度,加大对容易引发矛盾纠纷道路上的经营企业和重点企业的政策引导,上门宣传政策,加强与企业间的交流与沟通,督导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主动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成品油市场规范发展。
  各地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反映。
  联系人:鲁 伟、王积水
  联系电话:0551-2831488、2831385,2831387(传真)
  电子信箱:wangjsh@ahb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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