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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扩大先进设备进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 2007-04-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发改规划[2007]319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当前,我省正在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用足用好国家关于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充分调动好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加快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升产业装备及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扩大外贸进口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0号)的精神,为了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扩大先进设备进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06]150号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服务指南》等材料(详见省发改委网站,网址为www.fjdpc.gov.cn)在本部门或通过本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上予以转发公布,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以及利用会议、调研等各类渠道,向社会特别是项目单位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政策,让各项目主体充分了解掌握和切实用好这些政策。
  二、切实加强和规范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管理与服务。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集中归口管理的精神,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由省发改委负责内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省经贸委负责技改类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和规范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与服务。各市、县(区)发改委(局),要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明确这项工作的分管领导、经办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做好所本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的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及服务工作。在项目批复时,应主动向项目业主介绍国家关于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相关政策及申报程序要求,对带有进口设备需求的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批复文中注明进口设备、技术情况及用汇额;在项目批复后,要建立有进口设备需求的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在项目建设期间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建设单位设备进口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帮助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经贸部门,做好其所批复的需上报国家发改委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类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三、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和提高办事效率。为了鼓励项目单位扩大先进设备及技术进口,方便项目单位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在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程序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行内资项目批复机构申报负责制。即:按我省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发改局批复的限下(指按国家规定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总投资5000万以下的内资项目,下同)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该县(市、区)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该县(市、区)发改局初审后行文上报我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对各设区市发改委批复的限下内资项目和我委批复的限下非省属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该设区市发改委初审后行文上报我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对我委批复的限下省属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向我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各级发改部门批复的限上(指按国家规定需上报国家发改委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内资项目)内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委初审后行文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各级发改部门在申报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中,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的齐备和准确,努力实现全省发改系统批复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内资项目全数足额享受到进口设备免税优惠。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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