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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7]1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审核。第二批审核确认了8个行政机关、6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3个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共825项,其中,行政许可95项,行政处罚644项,行政强制14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给付7项,行政确认10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1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32部。
  二、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在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押//www.nmg.gov.cn
  三、各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30天内,对相关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在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做动态发布。
20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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