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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惠民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7]6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6〕22号)和“富民安康工程”, 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切实改善民族地区缺医少药的状况,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决定于“十一五”期间在我省三州和享受民族县待遇的县域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惠民工程”(以下简称《惠民工程》)。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惠民工程》项目,尽快制订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扶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政策和项目落到实处。

附件:四川省民族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惠民工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6〕22号)、“富民安康工程”和2007年四川省民族医药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民族地区缺医少药的状况,决定于“十一五”期间在我省三州和享受民族县待遇的县域内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惠民工程”。
  一、健全民族地区城乡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建设州级中医院、民族医院3个,建设县级民族医院21个,县级中医院20个,在没有中医院、民族医院的县人民医院中建中医或民族医科16个;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设立中医、民族医科室,配备中医、民族医人员;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或民族医药服务。
  (二)加快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或民族医科室标准化建设。
  二、加快民族地区县级中医院、民族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
  加快县级中医院、民族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到2010年,完成41个县级中医院、民族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
  三、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一)为民族地区的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次性投入3000元资金,作为中医院、民族医院药品周转资金,一次性投入、专款专用、滚动发展、良性循环、多方受益。使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配有并能合理使用的中药、民族药,到2015年覆盖所有的村卫生站。
  (二)为民族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培养1名中医或民族医临床骨干,确保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三)在三州“流动医院”中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四、支持民族医医院制剂室建设和院内制剂合理使用
  (一)重点加强对三州5个基础条件较好的民族医院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切实规范制剂配制行为,逐步提高民族药制剂的配制能力和配制水平,保障民族药制剂的使用安全。
  (二)三州的民族医院、中医院配制的民族药、中药制剂,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审批程序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文件执行。
  五、政策保障,鼓励民族地区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一)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疗机构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将适宜的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和院内制剂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二)指导统筹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药医医疗机构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经过审定批准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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