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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 2006-04-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规划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㈠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集聚利用效益。在工业集中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以工业项目审批供地。
  ㈡实行用地“五统一”管理。工业项目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㈢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经省批准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搞建设。
  ㈣严格控制开发区(园区)非生产性用地规模,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对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和工业区块集聚效应。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安排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㈤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禁止类产业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类产业项目,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㈥严格用地规模。所有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不得在开发区(园区)中脱离实际建设宽马路、大广场或“花园式”工厂。
  二、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严格土地供应调控
  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供应关。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控制标准(详见附表),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按照不同行业的控制要求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7%,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统一纳入开发区(园区)集中建造。
  ㈧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须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等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各项指标标准的,应进行修改调整。对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没有通过预审的,不予安排项目用地。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预审通过后,应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㈨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应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按照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合并计算。
  ㈩合理安排项目用地计划。对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或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或本区域产生较大综合效益的低能耗、环保型项目,或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或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或项目已建成和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十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的项目供地。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企业可采取租(购买)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应在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厂房建设。
  (十二)提高土地容积率。积极引导企业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凡适合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的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都必须建造二层以上多层厂房,其它行业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确需建造单层厂房的,必须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经贸等部门审定。企业技改项目应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容积率。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企业空闲地、单层厂房、多余绿地及地下空间等扩建厂房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减免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降低绿化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公共绿地、厂区绿化用地面积,厂区内的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在园区内推行公共绿地,适度压缩开发区(园区)公共绿地面积,限制绿地比例。道路两侧绿化用地面积,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各级政府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可对利用率较高的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工业项目用地逐步推行公开出让,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意向者的,必须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所有签约工业项目,要从严核定控制指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动工和竣工(投产)期限、建筑密度、容积率、土地投资强度、土地退还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招标承诺事项等条文。对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加强用地跟踪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十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应及时提供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的地区,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并相应减少该地区的用地计划。
  (十六)实行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各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批准使用条件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相关项目用地指标等,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
  (十七)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对已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督促检查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控制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对超过面积部分进行核减;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的,限期补足投资,限期内不能补足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核减用地面积;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部分给急需者;对“关、停”企业的厂房设施,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采取回收等方式安排给其它企业使用。
  四、建立挂钩考评长效机制,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十八)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节约集约用地是一项全局性、方向性、长期性的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基本国策,把保障供地与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十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挂钩制度。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度较高,落实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较好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不落实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度不高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二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是建设用地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及时上报本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将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

第九、十等

第十三、十四等

代码



渝水区、仙女湖区、经济开发区

分  宜  县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675

510

0.8

14

食品制造业

675

510

0.8

15

饮料制造业

675

510

0.8

16

烟草加工业

675

510

0.8

17

纺织业

675

510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675

510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675

510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540

405

0.6

21

家具制品业

630

480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675

510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900

675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675

510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900

675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900

675

0.6

27

医药制造业

1350

1020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350

1020

0.6

29

橡胶制品业

900

675

0.6

30

塑料制品业

720

540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40

405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延加工业

1080

810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加工业

1080

810

0.4

34

金属制品业

900

675

0.5

35

通用设备制品业

1080

810

0.5

36

专用设备制品业

1080

810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350

1020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080

810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530

1155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80

810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540

405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工业

540

4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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