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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北京作为人口密集型的特大型城市,交通发展具有特殊性,北京的交通发展战略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长远交通发展战略,本市决定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目前本市范围内已有的电动自行车(本通告发布之前所购买的)实行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临时牌证)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已有电动自行车自2002年8月5日起至8月31日止核发临时牌证,逾期不再核发临时牌证。申领人可到就近地点申领临时牌证(核发临时牌证的具体地点附后)。 
  三、临时号牌须安装在电动自行车明显位置;行驶证使用本市2002式非机动车行驶证。临时牌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期满后不再换发牌证。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申领牌证时,申领人须先交验车辆,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二)交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交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 
  对符合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核发临时牌证。 
  五、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只准许申领一套临时牌证。临时牌证在有效期内丢失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已领有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更新和在本市范围内过户。 
  六、凡属拼装、改装、自行组装或无人力脚踏驱动装置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牌证时,按照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每面7元、行驶证每个1元的标准收费。 
  八、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遵守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 
  九、自2002年9月1日起,凡未领取本市临时牌证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车辆并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站点地址一览表 
 
 
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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