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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文号: 甬科社[2007]153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精神,推进《宁波市“十一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落实,加快发展农村科技服务机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是指面向“三农”,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从事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咨询与培训的技术服务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及其补助。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及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创办,或与科研单位联合创办贴近生产的农业技术服务公司;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组建服务生产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
  第四条 申请认定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企业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或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组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技术服务实体或组织;
  (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较强的技术服务与推广能力,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40%以上;
  (四)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的工作场所不低于100平米,有较稳定的技术开发与服务经费,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网络;
  (五)有较好的农业科技开发服务业绩,技术性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网上申报(//xmsb.nbsti.gov.cn)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包括:
  (一)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申报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龙头企业、科研院校批复组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服务中心)章程(复印件);
  (四)近二年开发的科技成果及技术服务应用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科技开发与技术服务五年规划。
  第六条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申报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负责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经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授予“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称号。市科技局负责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对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助。
  1、农业技术服务公司和没有财政事业经费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2、有财政事业经费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第八条 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进行考核评估。
  1、对考核优良,技术研发、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转化再创新较好,且推广服务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继续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第七条的规定。
  2、对评估不合格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取消“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称号,且二年内不能再申报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
  第九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等与技术开发、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已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有关科技服务方面的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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