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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9 生效日期: 2007-12-1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银政发[2007]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2007〕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7〕162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的目标和意义
  (一)意义
  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也是银川市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科学制定银川市今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保证银川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二)目标
  查明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生活源单位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以及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污染特征、区域污染分布等,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4、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银川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疗机构、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县(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为: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的电磁辐射污染。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自治区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成立银川市及各县市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制定方案。制定《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方案》等,经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实施。
  (3)编制预算。编制《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列入分年度财政预算。
  (4)组建队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成立银川市污染源普查相关机构,抽调、选聘污染普查员和污染普查指导员,组建各级普查队伍。
  (5)宣传动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人员培训。参加国家、自治区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组建市级师资队伍,分批对各县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保证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证调查。
  (7)重点源监测。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对其他工业源进行分类抽样监测,采集监测数据。
  (8)前期清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按照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技术要求,收集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银川市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清查,确定污染源普查的范围,分别列出工业、生活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清单,并按时将清查结果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
  (9)安排部署。召开全市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全市普查工作动员大会,对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实地调查。依据污染源清单,普查员开始实地调查、填报基础调查表。(2008年1月―2008年3月)
  (2)数据录入及汇总。在基础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录入及汇总。县级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在2008年4月10日前完成;市级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在2008年4月20日前完成。
  (3)数据校验。在2008年4月30日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普查办的要求,分县(市)区对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对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重新进行普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完成对市级数据的审核汇总;(2008年5月)
  (4)数据审核。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查疑补漏,进一步完善后;(2008年5月)
  (5)数据上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将普查结果上报至自治区普查办。(2008年5月)
  (6)编写技术报告、建立数据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普查办对银川市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结果,进一步完善普查结果,编写银川市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建立银川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2008年6月―2008年10月)
  (7)普查验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普查办的要求,对县(市)区普查数据抽样调查、审核校验结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报告、数据库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008年11月―2008年12月)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
  (1)总结、表彰。聘请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有关专家对银川市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建立情况进行评审,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报告、数据库等完成情况进评审,根据评审、验收情况,对污染源普查中的先进个人、集体进行表彰。(2008年12月―2009年1月)
  (2)成果发布。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召开普查成果发布会,发布普查数据。(2009年1月-2009年3月)
  (3)成果利用。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数据参考。(2009年3月-2009年7月)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经委、交通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任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办事机构,负责整个普查的业务指导、协调、组织和实施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组织拟订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经银川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等,制订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人员培训;
  4、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完成普查工作,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将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5、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抽查和验收,将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6、经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向自治区普查办提出申请,对银川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进行评议、验收;将结果及时反馈;
  7、向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技术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普查办,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普查办意见确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成员单位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设立部门协调员,建立协调员工作会议制度,负责普查工作中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整体性工作的研究拟定和普查工作的信息沟通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银川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中污染源清查、调查、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接受自治区、银川市污染源普查办的监督、抽查、评审、验收。
  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中监测、抽测工作由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监测工作费用由各县(市)区承担。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教育单位和社会青年中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经考试合格后聘用。
  (二)部门分工
  银川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银川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银川市污染源数据库和普查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技术报告和数据库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经委、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统计局: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数据,配合做好前期污染源清查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后期数据统计、审核和分析利用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建设局、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配合环保局进行生活源的普查;
  市卫生局:配合环保局开展医疗机构的普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当地政府污染源普查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
  (三)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市政府将把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到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不予评为先进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四)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普查队伍稳定。
  重点调查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五)建立质量保证机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普查质量控制规范、标准,结合银川市的实际,制定银川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制度。
  县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银川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级普查机构要定期上报普查进度,市级普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普查环境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办发〔200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自治区、银川市普查办制定的宣传方案中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全市人民共同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各被调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切实填报污染源普查表并在单位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七)落实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县(市)区普查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的制订,组织动员和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工业源普查行业类别表


序号

行业类别

普查指标(废水)

备注

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AS、挥发酚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AS

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

4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重金属类、氰化物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行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5

非金属矿采选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AS、氰化物、总磷

6

其它采矿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7

农副食品加工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动植物油

其中方便食品加工业、制糖、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增加BOD5

8

食品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动植物油

其中方便食品加工、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罐头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增加BOD5

9

饮料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其中酒精制造、酒的制造、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行业增加BOD5

10

烟草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11

纺织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其中棉、化纤印染精加工、毛染整精加工、丝印染精加工行业增加BOD5、六价铬

12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13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动植物油

其中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行业增加BOD5、六价铬

1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15

家具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16

造纸及纸制品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挥发酚

其中纸浆制造、纸造行业增加BOD5

17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1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19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砷

2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可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工艺类特征污染物

21

医药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22

化学纤维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23

橡胶制品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24

塑料制品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

2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六价铬

27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砷、重金属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28

金属制品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六价铬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29

通用设备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30

专用设备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3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32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33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34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化用机械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

可根据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适当选择重金属类污染物

35

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36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3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38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39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废水排放量、CODcr、NH3-N、石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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