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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四小”企业经营加强用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1 生效日期: 2007-08-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汴政办[2007]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四小”企业经营加强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四小”企业经营加强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一些县区、乡(镇)、村组及个体开办的小砖瓦窑厂、小作坊、小加工厂、小门店(以下简称“四小”企业),存在无照经营、用工行为不规范、安全生产有隐患、生活环境差等问题,侵害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规范“四小”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规范“四小”企业经营加强用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开封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为防止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过后出现无人监管状况,在我市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法对“四小”企业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四小”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恶意拖欠工资、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改善“四小”企业的公共卫生环境和从业人员的饮食居住等生活条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建立开封市规范“四小”企业经营加强用工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更名组建。总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朱丽萍担任,其他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不变。
    联席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四小”企业用工管理工作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县(区)和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四小”企业管理工作有益经验,促进管理工作规范化。联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规范“四小”企业经营加强用工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抓好本辖区的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三级责任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及村干部包企业的三级责任制,要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
    2.实行目标管理。县区政府每年要与所辖乡(镇)政府依法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和“四小”企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应当明确对责任人的奖惩措施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暂住人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管理等事项和相应考评、奖惩措施。年终要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目标管理情况进行逐级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奖惩。
    (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四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应当办理的各项许可证照,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把“四小”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3.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作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经营秩序,对于无照经营的“四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对于违规经营的“四小”企业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举报网络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对于新设立的“四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营业执照审批关,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
    5.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整治砖瓦窑厂的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严厉打击砖瓦窑厂违法占用耕地、非法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要求拆除治理整顿范围内的所有实心粘土砖瓦窑厂,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做好土地复垦。
  6.建设部门要严把施工许可审批关,严格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暂缓施工许可审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
    (三)规范用工管理
    1.人员录用。“四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用工管理规定,招用的人员必须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必须进行用工登记,严禁使用童工,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妥善保管。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到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严禁从非法职介机构招录人员。不得收取和变相收取被招录人员的保证金和各种形式的押金或扣押个人证件。
    2.劳动合同。“四小”企业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在3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法;(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3.工资支付。工人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每月工资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必须如实建立工资发放表,并作为工资台账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将由用人单位负责。
    4.工作时间。为保护务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务工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经与务工人员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按照《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劳动保护。“四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对务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防止事故发生。“四小”企业必须为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为农民工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统筹手续,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逐步完善养老保险体制,落实农民工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7.监督管理。“四小”企业必须设立务工人员维权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禁止使用童工、严禁打骂务工人员等内容,公布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告知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四小”企业用工的管理,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
  1.公安部门要把“四小”企业的治安状况作为重点进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在“四小”企业务工的农民工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
    2.认真受理有关“四小”企业的报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对务工人员侮辱、体罚、殴打、强迫劳动等严重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的,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有诈骗行为的非法中介机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携款逃匿的“黑老板”、“黑包工头”。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
  1.各县区、乡(镇)政府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四小”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2.“四小”企业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机、物、环境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4.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改善“四小”企业从业人员生活条件和环境
    1.“四小”企业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改善从业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
    2.各级政府、卫生部门要定期向“四小”企业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工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加强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监督,防止发生流行疾病。
    (七)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1.“四小”企业应当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办事处(乡)、区(县)和市总工会指导下按照《工会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依法组建工会。
    2.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社区和村工会的组建力度,着力推进源头建会、源头入会,建立健全乡镇工会、村工会和企业工会组织网络,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夯实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组织基础。
    (八)及时救助弱势农民工
    1.民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无偿救助弱智、智障农民工和童工,对被解救的困难农民工也要及时加以救助,稳定他们的情绪,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2.对被救助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身份并尽快与其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帮助他们安全返回家乡。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四小”企业的用工管理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或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及其它权益受到侵害的,除追究“四小”企业负责人责任外,还将按照三级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察力度,对政府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经营、涉嫌权钱交易,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在用人单位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存在拖延不办现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台帐,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1.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对各类企业、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各部门不但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还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作,发现不属本部门管辖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或通知相应部门;认为需要多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主要责任单位可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还要做好上下对口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
    2.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一是要增强敏锐性,在日常监管中要善于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突发事件发生;二是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能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掌控突发事件并妥善予以处理。
    3.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四小”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数,根据各自职责详细掌握“四小”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劳动用工情况、流动人口和治安状况、安全卫生情况、组建工会情况、从业人员日常生活状况等,各项内容都要建立管理台帐,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实现对“四小”企业的动态管理。
    4.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量薄弱的现状,加快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机构向乡镇、街道、社区延伸,积极协调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充实监察执法人员,落实专项执法经费,尽快建立起劳动保障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执法、四级监管的执法体系,实现对所有用人单位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动态的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以弥补基层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缺乏的不利状况,满足对各类企业、用人单位日常监管服务的需要,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劳动用工管理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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