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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7-24
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政办[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帮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帮扶援助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帮扶援助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把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的工作重点,强化政府责任,积极创新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效率,按照"统一标准、分别指导,规范管理、动态监控,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的工作思路,加强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促进岗位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形成零就业家庭帮扶援助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我市城镇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有1名相对稳定就业,逐步实现"双就业户";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登记一户、帮扶一户、安置一户",实现动态为零。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1、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认定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态的家庭。对于有较强劳动能力的经3次推荐仍不选择就业的可视为无就业愿望。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登记核实、街道(乡镇)认定的程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设立窗口,受理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并及时开展入户调查,掌握动态情况。
  零就业家庭成员可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填写《零就业家庭信息表》;社区应根据申报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并录入管理台帐,签署意见汇总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社区汇总上报的零就业家庭的基本信息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并出具"零就业家庭"证明(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零就业家庭"证明收回),同时在"安阳市再就业服务系统"软件中记录,并及时录入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台账。
  2、实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实行属地服务管理。各县(市、区)以及各街道(乡镇)、社区要按照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核实、公示、认定的程序,建立起一套动态管理、适时有效的工作规范,并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个性服务,实行"一对一" 跟踪帮扶服务,一般应在1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并随时掌握零就业家庭就业状况,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帮扶措施,促进其稳定就业。
  (二)多策并举,建立积极的帮扶机制
  1、岗位帮扶。 一是鼓励和引导与社会公益、群众生活较为密切的服务型企业(实体)等非公益性岗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二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发街道社区就业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三是成立街道社区劳务服务组织,将辖区内包括零就业家庭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组织起来,为辖区居民提供保洁、保绿、治安防范、治安巡逻以及配合各项城市创建活动等公益性服务,同时开展一些有收益的经营活动,如手工编织、家政服务、物业管理、营养配餐等,也可以与辖区内学校、企业、实体等用人单位相结合,以劳务承包经营的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四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安排就业特别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五是鼓励和引导零就业家庭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多形式灵活就业。
  2、政策帮扶。(1)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公益性岗位招用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每个家庭仅限1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照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2)对于在街道、社区劳务服务组织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金额的2/3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对于街道组织的劳务服务组织还可以视其收入情况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对于创业园区内经营商户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在园区创业相关优惠政策。(4)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对象,要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5)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中长期患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经市劳动鉴定办公室认定后,可比照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保补帖,根据本人意愿,帮助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救助。(6)对于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特困就业对象,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技能帮扶。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困就业对象,根据本人意愿和就业需求,及时为他们提供1-2次免费的技能培训,培训后其《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零就业家庭印鉴。同时,可免费参加技能鉴定。对于零就业家庭中进入劳动年龄的子女就业困难的,可为其提供1次免费3个月以内的技能培训。对于自愿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零就业家庭子女,比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困难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每学年可减免不超过2500元的生活补助或学费。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对于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中的1名成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4、资金帮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再就业资金支出结构,适当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支持力度。对于实现创业的零就业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帮助其成功创业,同时还要落实好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5、联动帮扶。一是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实现就业的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零就业家庭等特困就业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丧失就业能力的家庭要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免费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在进行登记60日内,可向其提供3次就业推荐,并根据就业需要,提供技能培训。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经有关部门2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已经实现就业的要根据其就业稳定状况和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其低保待遇。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零就业家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而中断失业保险待遇的,如果再次失业后,其失业保险待遇可继续接续。二是建立起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社会联动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领导。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帮扶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好,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积极采取措施,共同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摆脱生活困境。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协调落实好各项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好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各级残联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优先解决零就业家庭中的残疾人就业。
  教育部门要对零就业家庭子女提供就学方面的帮助和相关费用减免。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应按照职责,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帮扶。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零就业家庭服务窗口,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零就业家庭开设"绿色通道"。市劳动保障局通过12333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各县(市)也要设立服务热线,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和服务。同时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实施援助。
  (三)将零就业家庭帮扶援助工作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辖区零就业家庭要定期进行走访联系,跟踪服务,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开展职业指导,引导和组织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高他们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对于未能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街道社区,在年终评先和充分就业社区评估考核中取消其评先和认定资格。
  帮扶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是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强资金保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稳定就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各县(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帮扶的长效机制。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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