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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发布部门: 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秀山府发[200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县委第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秀山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武陵之心、边城示范”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凡是为秀山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行招商引资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招商引资奖励方式为给予奖金。
  第四条 奖励范围。从县外招商引进的项目、资金(财政性资金除外),并促进秀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均属奖励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一)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
  (二)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
  (三)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
  (四)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
  (五)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
  (六)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
  (七)引进其它项目及资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县内外中介组织、机关团体或个人,分别根据引资性质确定奖励标准,并给予奖金。
  (一)引进社会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引进工业生产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引进当年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引进公益性、基础设施、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8%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按项目第一年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六)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按该项目建设工期内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2%给予奖励。
  (七)引进其它项目或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标准和金额。
  上述各项奖励标准,不得重复计奖;如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金的分配。引资者为中介组织和机关团体的,引资奖金主要奖励单位;引资者为个人的,引资奖金直接奖励引资者个人。
  第七条 奖励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竣工后,引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县招商局报送引资情况,出具必要的资料(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资金到位凭证、引资者身份或其它有效证件、投资者确认的引资者确认书等),并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县招商局根据引资者的申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金来源。有明确的受益主体的,由受益主体承担奖金;除此之外的其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奖金的部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外资指本县以外未在我县贷款的资金,国外资金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秀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发生的招商引资行为执行原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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