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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按期报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决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结合当年财力,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建设的资金外,发放租赁补贴部分实行市与区(江南八区)按照6∶4比例分担。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
  (五)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净收益;
  (七)上级财政安排和补助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其他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顺序:首先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其次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上述两项资金如有不足,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立“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一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和收支预算管理。
  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要求和南京市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拟定详实具体的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收购、改建、新建的面积、套数和具体的地理位置;各区租赁补贴发放的人员名册和分布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论证方案和项目预算,结合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及时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到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年度终了清算出当年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经审计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后余额及时通过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户缴入国库。市财政局将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管理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并于年底清算。
  市财政局应及时清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天内将按照不低于10%比例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划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国家规定的相关刚性计提和实际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
  市房产局应将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单位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净收益及时上缴市财政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中,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后的净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适时通过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户缴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单位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户缴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年底清算。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在预算批复后,由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督促各区将其应分担的部分及时划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中涉及收购、新建、改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一)论证。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收购、新建、改建项目进行论证,以保障廉租住房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立项。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论证方案将收购、新建、改建项目报有权部门批准立项,以保障廉租住房项目的合法性。
  (三)审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新建、改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以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规范性。

    第十七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经人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和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收购、新建、改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资金拨付,由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提出预算付款申请,并提供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论证方案、立项批准文件、购房合同或工程合同及项目进度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收支预算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个人或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租赁补贴发放。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民政局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区房产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季共同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区应承担的40%部分到位情况以及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将租赁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或区房产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区财政局要设立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帐,同时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决算。应会同市民政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编制廉租住房保障收支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出现结余,年终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来源安排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建立公示制度,每年将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资金安排、计划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含原浦口区)、六合区(含原大厂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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