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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9 生效日期: 2007-12-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粤劳社函[2007]18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广东省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3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彰显公平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为残疾人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提供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二、工作目标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和各项保障措施,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将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三、工作措施
  (一)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法制化和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残联组织共同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法制责任,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1.加强面向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为残疾人开放,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街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协助指导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就业登记,按照《关于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意见》(粤残联〔2007〕164号)精神,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
  2.实施重点就业援助。各地要把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在“再就业援助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等专项活动中,积极联合残联组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多形式和广泛地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帮助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3.重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利用劳动保障系统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配合残联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好残疾人培训工作,使我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残疾人均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率达90%以上。
  4.鼓励创业,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非全日制、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要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残联组织的协调,共同帮助残疾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创业项目,在政策保障、资金扶持、创业开业条件等方面给予帮助,并为他们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等工作。
  (三)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当地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条例》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检查、举报调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严厉遏制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侵犯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
  (五)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全覆盖的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与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形式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工作,要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就业,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指导,注重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同时注重与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规划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的就业困难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四)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级以上市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半年和年度贯彻实施《方案》情况书面报省厅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附: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 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2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联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和实施。要深入分析、研究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专项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运用政策导向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继续落实国务院促进就业的36号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法律政策的保障。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进行重点帮扶。特别是在"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月"、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与残联组织联手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向残疾人开放,免费为他们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要逐步实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的联网,共享信息资源。
  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为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对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指导与技术支持,并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五、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鼓励并组织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政策。对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六、加大《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依法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防止对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歧视。对于残联组织在监督中发现并反映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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