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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对生活垃圾转运码头等作业场所委托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2007]154号

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废弃物管理处、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促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巩固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成果,保证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价结算机制正常运行,经局行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委托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对本市相关区的生活垃圾水运码头等作业场所进行监管。为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第一批委托行业协会监管的作业场所为:凯旋路码头(长宁)、龙水路码头(徐汇)、开平路码头(卢湾)、军工路码头(杨浦)、闵吴路码头(闵行)、泰和路码头(宝山)、虎林路码头(市环境物流有限公司)、老港处置场码头。
  二、监管内容
  (一)生活垃圾过磅计量情况,禁止逃磅装运的行为。
  (二)生活垃圾品质情况,禁止非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装潢垃圾、毛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装运处置。
  (三)作业场所运行的相关事项。
  三、监管方式和监管人员
  由行业协会组织专职人员,采取定时定点监察和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即在作业场所固定的作业时间,安排人员跟班监察,其他时间安排人员进行巡察。监管人员必须佩戴明显监管标识。
  四、各方职责
  (一)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要主动接受市市容环卫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主动积极与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作业场所、运输和计量等单位协调好关系,严格按市市容环卫局的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二)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行业协会开展监管工作,要求所属作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自觉接受监管,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协调,并积极配合市市容环卫局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码头、计量、运输、处置单位
  码头、计量、运输、处置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行业协会开展监管工作,为监管工作提供方便和良好的帮助。
  (四)市局管理部门
  市局所属环卫管理处、综合发展处、废弃物管理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主动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委托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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