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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2007]41号

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社会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具体包括:
  1、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2、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
  5、经市政府特殊批准调拨资产;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出让,是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出售、出让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对外捐赠,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捐赠给其他单位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经科学、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资产发生盘亏、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债权无法收回,并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或经市政府同意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件(格式详见附件1)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属第五条第(三)款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置换申报经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置换资产进行评估,涉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并以评估价作为出售、置换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置换,置换双方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市产权交易中心等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资产出售(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规定的资料:
  (一)属资产无偿转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
  (二)属资产出售、出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属资产报废的,应提供: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外的大型医用设备,由医院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四)属资产报损的,应提供: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五)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供:
  1、核销情况说明;
  2、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统筹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在减除处置过程相关费用和规定税费后,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江门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江府[199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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