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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赣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2007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削减4800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削减800吨。到2010年,全市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8%,控制在7.56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92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0.33万吨。
  2、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线,全面核定区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区域和各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明确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实施污染物减排工程和措施,确保赣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总量削减任务按期完成。
  3、在确保实现全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将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工作措施
  1、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一是建材行业。加强对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其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2007年底前关闭窑径小于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5米的干法中空窑和直径小于1.83米的水泥粉磨设备。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对免烧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等产品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促进全市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造纸行业。2008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再生纸造纸企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再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包装用、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商品浆生产纸制品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支持已投产的商品浆造纸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积极调整造纸产品结构,全面提高治污水平。
  2、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余热余压开发利用,推进各类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旧手机、废旧包装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
  3、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并在主要媒体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严格执行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促使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市发改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4、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同时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建成区要逐步减少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燃气普及率。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瑞金、大余、宁都、赣县、于都、兴国、上犹、崇义、信丰必须在2009年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其余县必须在2010年前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同时配套建成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泥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建设中水回用工程。
  6、深入开展污染整治。一是强化水污染企业深度治理。对造纸、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水进行深度治理,主要通过新建或改造污水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措施降低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2007年完成第一批污染减排项目(见附表);2008年完成第二批污染减排项目;2009年完成第三批污染减排项目。2010年底以前,所有排污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总量和浓度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二是扎实推进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在2008年前,全市所有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规模区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时,对辖区内化工、冶金、造纸等行业的重点废气污染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限定的脱硫除尘效率,完成烟气净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配套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三是认真开展清洁生产推广工作。继去年完成了大余伟良钨业和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试点工作后,今年完成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华兴钨制品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2007年主要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建立污染企业台账。所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总量和浓度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
  2、相关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第一批污染减排项目的落实。一是要抓好辖区内第一批污染减排项目的落实,确保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二是要督促有关企业完成2007年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年底将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考核。
  3、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今后三年污染减排工作计划。要在我市前期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建立长期、有效、稳定的减排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的布置今后三年污染减排工作,并制定第二批、第三批污染减排项目。
  (二)2008年主要工作
  1、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完成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投入运行;督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瑞金、大余、宁都、赣县、于都、兴国、上犹、崇义、信丰等县(市、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开工建设。
  2、相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完成第二批污染减排项目,同时拆除中心城区4吨以下(含4吨)燃煤锅炉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
  (三)2009年主要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瑞金、大余、宁都、赣县、于都、兴国、上犹、崇义、信丰等县(市、区)必须在2009年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其他县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开工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完成第三批污染减排项目;拆除4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等清洁能源。
  四、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污染企业的整治,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
  2、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负责对产业结构的调查,确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行业及企业。
  3、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督促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时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市监察局:负责监察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总量削减任务和环境质量目标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总量削减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总量办综合协调,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协调工作机制。
  2、层层分解落实。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层层落实减排指标,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要求,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探索污染减排实施机制。在总结“九五”、“十五”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基础上,制订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有关排污单位,督促落实减排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各有关企业实施污染物削减项目,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完成减排工作目标。
  3、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1)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目标政绩考核以及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减排工作力度。
  (2)实行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与财政挂钩。对未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目标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经济处罚,由市财政从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中直接扣缴。
  (3)加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调度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季度报告、半年公布、年度考核。
  (4)对提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5)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环保局,对本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市监察部门对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6)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把总量指标分解到各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到治理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污染物削减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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