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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 2007-11-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发改工业发[2007]88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淘汰钢铁工业落后产能,切实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查对象。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检查验收对象为已经列入国家与省、省与市《淘汰钢铁落后产能责任书》范围的全部落后产能。
  二、严格职责分工。根据《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并组织检查考核。对项目核准备案时承诺淘汰的生产能力,由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确保按期淘汰。
  三、严格验收标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指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责任书》确定的期限或者项目核准时承诺的期限,拆除落后高炉、转炉、电炉炉体以及配套设施。因此,除依照有关政策,在前述规定期限内,经过产品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可用于符合政策的设备外,按期拆除落后设备是检查验收淘汰落后工作成效的标准。
  四、规范检验程序。企业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的责任。检查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经企业盖章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已拆除设备明细表、拆除现场照片(或录像、光盘)、委托拆除设备合同等。经调整设备用途,从而符合政策并可保留的,需提供转型后的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机关出具的经营范围变更证明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初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组织初验。初步验收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勘察现场,核实企业报送的验收申请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并形成验收纪要。对调整设备用途,实现产品调整或产业转型的企业,应在验收纪要中就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详细说明。验收纪要应经全体勘察人员签名并加盖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的公章。(3)复验。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复验,其中项目核准备案时承诺淘汰落后设备的,由原项目核准备案部门为主复验,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复验。复验后,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行文上报淘汰落后情况(其他部门为主复验的,该部门应联署上报),并同时附送企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县(市、区)初验纪要等证明材料。(4)抽查。省发展改革委接到省辖市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5)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和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辖市上报的复验报告或抽查结果,公布淘汰落后情况,通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做好后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旨在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对按期拆除落后设备或者完成结构调整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发布通报,提请物价部门终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会同财政部门优先安排淘汰落后专项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后关闭、注销或调整主营业务的企业,请工商部门及时办理企业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质监部门及时收缴原有生产许可证或依法颁发(换发)其他产品许可证,统计部门及时调整统计数据或者行业分类,国土、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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