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地税函[2007]3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现将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税收征期安排明确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1月11日。
二、春节:2月6日―12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2月18日。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4月14日。
四、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5月13日。
五、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6月13日。
六、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征期不顺延。
七、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10月15日。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广泛地向纳税人宣传,尽力避免增添纳税人负担。节假日期间,办税服务厅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