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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7-10-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7]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生猪产业的发展,建设养猪大省、畜牧强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
  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生猪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健康养殖,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加快生猪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建立产业配套、科技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现代生猪产业体系,实现养猪大省向畜牧强省的转变。
  2010年,全省生猪出栏达到5000万头,规模化养猪生产比重达到50%,出栏优质三元猪的比重达到85%,生猪出栏率提高到150%以上,建成规范化、无污染、无公害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800个。
  二、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能繁母猪饲养和保险补贴制度。为切实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对全省能繁母猪建档立卡,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场(户)投保,防范主要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具体是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饲养户负担20%。
  (二)创建畜牧大县。按照省制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对年出栏生猪达60万头以上、乡村人均出栏生猪1??5头以上、出栏量比上年增长8%以上、畜牧业增加值占第一产业增加值50%以上的县(市、区),评为畜牧大县,由省财政给予奖励。
  (三)扶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2008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以奖代补”资金,结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建设要求,在全省新建100个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每个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经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农业部门要做好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标准化养殖大户发展,对2万户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大户、3万户年出栏生猪50至100头的大户给予小额贷款贴息。
  (四)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的建设,提高生猪良种覆盖率。重点支持生猪原良种场、扩繁场、资源保护场、生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以及良种公猪的引进。
  (五)大力发展生猪产业化经营。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一批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帮助重点企业建立稳定的猪源基地,扩张加工能力。发挥重点企业的品牌优势、融资优势、市场优势、管理优势,促进其发展壮大。积极鼓励农村信用社适当放宽规模养殖户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延长信贷时间,降低信贷利率。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对重点生猪加工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投资参股经营。要大力扶持和发展生猪产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六)增强饲料供应能力。加快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扩大玉米、大豆生产,推动粮经二元结构向粮经饲三元结构转变,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饲料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到100万公顷,饲料粮产量增加到800万吨。搭建饲料原料的交易平台,满足养猪业发展对玉米、豆粕等大宗饲料原料的需要。积极开发利用双低菜粕等饲料资源,提高蛋白质饲料的自给水平。
  (七)抓好科技攻关。省科技部门和有关科研院所要把生猪产业化发展列入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做好重大技术攻关,争取在生猪种质资源创新与品质改良技术、不同规模饲养与福利养猪配套标准化生产技术、重大动物疫病控制与生物安全技术、集约化养猪环保技术、猪肉精深加工工艺、菜粕和棉粕脱毒及其产品加工新技术等方面有所突破。
  三、强化疫病防控和质量监管
  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防疫责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按照每头600元的标准实行政府补助与养殖户(场)负担相结合,由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9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0元,养殖户(场)负担120元。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扑杀时,按照每头480元的补偿政策给予先期垫付,然后再按程序申报,确保养殖户(场)利益。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检疫检验,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生猪标识,建立生猪及猪肉产品可追溯制度。
  四、严格执行各项政策
  (一)规范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加工管理,规范猪肉产品流通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市场。凡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出境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的猪肉产品,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合格猪肉产品在本辖区销售。开通绿色通道,对整车运输本省生猪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绿色通道政策。
  (二)严格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生猪生产经营税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号)有关规定,切实减轻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经过批准收费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征收,未经过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任何形式的滥收费、搭车收费,严禁将生猪屠宰、经营环节征收的有关税费转嫁给生猪饲养者。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生猪养殖和初加工所得,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明确畜牧养殖用地用电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落实好各项政策和措施,妥善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生猪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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