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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各单位:
  《潍坊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十月十八日
潍坊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保护流动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 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随时作好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进行1次流动儿童聚居地摸底调查登记与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六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移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卡、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常规免疫规划管理,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七条 公安机关、托幼机构和学校在为流动儿童办理落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动员其监护人到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第八条 工商、劳动保障、房管等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手续时,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的,应向其监护人宣传,动员其监护人到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交接手续,使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免疫预防工作,协助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入、迁出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等信息,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十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实施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流动儿童监护人参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免疫预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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