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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市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发展动态与趋势,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上海市统计局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2006年制定了上海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并在全市全面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本市信息化进程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取得重大进展,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开展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监测、分析电子商务运行状况,制定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二、本市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划内专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批发业、零售业、旅游服务业等行业的法人企业。
  (二)统计调查内容
  上海市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MY112表(年报)和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MY212表(半年报)”。有关统计报表及填写说明另行下发,各单位也可通过上海统计网查阅与下载。
  (三)调查时间与方式
  1、调查时间:
  2007年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2008年1月底前。
  2008年上半年数据报送时间为2008年7月15日前。
  2、报送方式:网上直报。
  (四)填报要求,操作步骤统一进行专业培训(另行通知)。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统计工作质量
  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统计法》,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严禁瞒报、漏报现象。
  联系单位: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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