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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7]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我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168元为基数,确定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 %;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4%;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状况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与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
  3.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应主要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与指导。
  1.竞争性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基准线。
  (1)2005年、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5年、2006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7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合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责任书确定经营者年薪;未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一线职工工资不增长,一般不安排经营者工资增长。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落到实处。
  (一)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及《2007年度企业执行指导线情况审核表》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各类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按照工资指导线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各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指导、服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部分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工资指导线制度顺利实施
  (一)严格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将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未及时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2007年度企业执行指导线情况审核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二)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纳入各类评先选优考核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各种评先选优活动时,要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工资指导线政策、不落实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各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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