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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厦财社[200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确保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施治,增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家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保证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及时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应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市仙岳医院是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市仙岳医院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条 市仙岳医院必须加强救治经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建立台账,建立完整的病人信息档案,一人一档,真实详细记录病人病情、用药、康复情况,入(出)院时间等。严禁弄虚作假,并负责每月将病人信息档案汇总成册,以备核实和检查。
  第八条 鉴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住院病人以3个月为一治疗周期,治疗周期结束,市仙岳医院应根据病人康复情况提出出院门诊治疗或继续住院治疗的建议,协助康复的病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第九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档次、对象及内容:
  档次 治 疗 对 象 减 免 内 容
  一免 门诊病人 医疗费
  二免 住院病人 医疗费+床位费
  三免 住院病人(特困) 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
  备注:医疗费包括治疗、检查、检验化验等费用。
  第十条 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1、患者家属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门诊精神科就诊,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家属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所属的居委会提出减免申请,由居委会负责核查病人的经济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病人的申请手续送街道办、区民政局办理复核。
  3、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复核资料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文件载明的规程进行准入审查并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定减免项目,综合考虑收治机构的收治能力开具“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
  4、市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准入审查和项目减免制度。
  5、患者家属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办理住院或门诊治疗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减免标准:
  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标准暂定为950元/月,包括床位费450元/月?人;护理费300元/月?人;医疗费200元/月?人。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的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根据减免情况,并综合考虑提供的服务成本,给予统筹安排相应经费。
  第十三条 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费用采取按季结算的办法。每季度市仙岳医院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和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与市民政局结算。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救治经费管理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专项资金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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