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 2007-12-0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包括县公路、乡公路和村公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要求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管理养护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
  (三)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合同管理、招标养护,按期考核、奖罚兑现的管理养护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主体,负责审核上报县(市、区)交通局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具体工作由太原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资金筹措、使用负主要责任,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受灾公路抢修和恢复;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本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主体,负责路政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投入力量,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一名乡(镇)领导负责,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养护人员,拟定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各行政村要设立交通管理员,交通管理员可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在乡镇(街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资金兑现工作,保护路产不受侵害,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搞好乡村公路招投标工作,组织村民搞好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打冰扫雪及备防滑料工作。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一)按照“保障投入、规范使用”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来源,健全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补助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补助等,同时鼓励社会捐助与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方式。
  (二)省交通厅每年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不含村街道)补助。
  (三)按照县道省补、乡道市补、村道县补原则,各县(市、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必要的征收成本)全部用于乡公路养护。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保证乡公路正常养护。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按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补助,同时解决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
  (五)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作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按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10%安排农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工程预备金。在公路发生水毁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拨付公路抢险资金。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在本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同时组织从其它渠道筹集乡公路养护资金。
  (八)村公路养护资金除省、市、县(市、区)补助部分外,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办法筹集,但严禁向农民强行摊派。
  (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市、县(市、区)交通局监管下,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立专户,纳入本级财政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四、改革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本着“优化管理结构,实行事企分开,精简管理人员,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的原则,配备高效精干的人员,组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剥离县(市、区)交通局养护单位,对相关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具备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各种线路养护权。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从而实现“养护生产效益化,养护资金节约化”。
  (二)县公路养护在市公路管理处的监督下,由县交通局组织公开招标,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有条件的实行整条线路招标,条件不具备的,日常养护可以向沿线村民招标,竟争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小修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大、中修工程依据下达计划进行安排,通过招标,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格的施工单位。
  (三)乡公路养护在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监管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标,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投标承包,交通量大的主要线路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
  (四)村公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招标,可由当地沿线农民承包。
  五、工作实施
  (一)我市农村公路管养目标是:健全机构、管养分离;有路必养、养路必畅;依托科技、完善定额。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据省交通厅统一制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制定《太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各级养护生产单位采用先进机械设备、科学施工工艺,建立养护定额数据库。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计划在年度开始前逐级申报,批准后执行。要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公路安全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维护和更换受损部分,确保完好、安全、畅通,力争达到文明路标准。 (三)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县(市、区)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绿化美化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沿线村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道树按照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