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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7 生效日期: 2007-03-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39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2月至6月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要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尽快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做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2、要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清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3、要严肃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各项资产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市政府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所有的报表、资料要求一把手签字确认,由一把手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07年2月至 2007 年6月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情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相关数据。(其非税收入收支情况按照第四款要求填报)。
  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和方法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工作的方法为:
  1、资产清查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机关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资产情况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2、自查和核查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3、资产实行对外公示。对各单位通过自查上报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培训中心、招待所、店面及对外投资等,在核查阶段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报表的填报内容和办法
  (一)填报的单位范围。市本级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有政府性经营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报表的编制内容和办法。非税收入收支包括已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及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收支(具体收支项目详见有关非税收入收支表一、表二及表三);各单位应依据2006年实际收支完成情况如实填报;2007年单位收支按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情况等进行填报。
  五、资产清查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1、动员培训阶段(2月10日至3月7日):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成立市政府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组织培训各部门、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人员。
  2、单位自查阶段(3月8日至4月10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规定,成立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召开所属单位清查工作布置会议,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按现行财务制度和清查工作要求认真填报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开展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将有关数据输入软件。
  3、资产核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15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是对外投资,大额固定资产,大额往来资金,资产盘盈、盘亏及财产损失,非税收入等。
  4、汇总上报阶段(5月16日至5月30日):根据核查情况对各单位数据进行修正,汇总后按时上报省财政厅。
  5、总结表彰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的赣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规划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确保核查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将从财政、监察、审计、国资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小组,负责资产核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也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抽调财务、资产管理等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七、工作要求
  1、要认真抓好自查。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政策规定,如实填报资产清查相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清查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严格遵守清查工作的各项规定。
  2、要积极配合核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成果真实可靠,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人员实地进行核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核查准备,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3、要严肃纪律。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核查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资产清查工作纪律。对自查中敷衍了事、应付走过场的单位要限期补课,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资产自查中故意隐瞒资产、隐瞒收入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对在清查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章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罚。为强化清查工作监督,对社会公布资产清查工作举报电话(市监察局举报中心:8391369、8391354,市财政局:8122409),由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加强清查工作纪律监督。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4、要完善相关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完善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监督、约束制度和透明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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