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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 2007-07-23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赣州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发放津贴补贴的调控线定为人平每年1.5万元,实行三年到位,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执行时间原则上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等人员津贴补助政策的通知》(赣财行[2007]72号)精神,在制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时,对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一并进行考虑。
  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备案,同时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公务员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的原则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的分配秩序。
  (二)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逐步将不同地区津贴补贴水平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主要采取行政手段坚决予以消除,逐步使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四)按照属地原则分步实施同城同待遇。同一城市不同级次政府机关相同职级人员,原则上应逐步实行大体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
  (五)严肃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在规范后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项目。
  在2005年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各类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改革性补贴)进行归并。归并后的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划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大类。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有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改革性补贴(主要是指住房、公务用车和医疗改革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由实物分配转化为货币形式发放的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对改革性补贴的规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二)制定标准。
  各县(市、区)规范本级机关津贴补贴标准,由本级政府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有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财力状况和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本级行政机关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原则上按照本级行政机关津贴补贴标准的50%左右的数额加上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标准50%的数额测算确定。
  (三)调节差距。
  1、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市对各县(市、区)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为了鼓励县(市、区)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县(市、区)公务员收入水平,2007年各县(市、区)津贴补贴调控线,按照省下达各设区市市直机关津贴补贴调控线确定。今后还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调控线水平。
  2、对津贴补贴水平实行分档调控。市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的县(市、区),按“限高”原则,分档征收津贴补贴调节基金。津贴补贴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如下:
  第一档: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不到调控线2倍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征收;
  第二档: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2倍、不到调控线3倍的部分,按照60%比例征收;
  第三档: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00%的比例征收。
  3、照顾到乡镇基层公务员。为保证乡镇基层公务员待遇,各县(市、区)在确定本县(市、区)津贴补贴水平时,对乡镇公务员的津贴补贴要与县直机关一并考虑。
  (四)规范管理。
  1、逐步统一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标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在三年内实行基本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从低往高三年内到位,从高往低必须一步到位。各县(市、区)应合理确定不同职级人员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具体标准,以及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间的比例关系。工作性津贴原则上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即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津贴补贴标准之比)原则上不应高于2.5。
  2、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县(市、区)现有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2倍的,规范津贴补贴期间(即三年内)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调控线且在调控线2倍以内的,规范津贴补贴起步时(今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可以适当增长,但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重在规范,要实行“削峰填谷”;二是统筹考虑本地财力状况,以及对其他相关人员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影响;三是如果经测算,津贴补贴增幅水平较大,则起步时的增幅一般不得超过本级行政机关这次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总体增资水平。
  3、建立审批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审批方案均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今后,各县(市、区)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设立专户。
  为确保津贴补贴规范发放,各单位必须在同级财政设立津贴补贴专户,用于归集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3年内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六)收支脱钩。
  为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分步实施,在3年内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把规范津贴补贴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并根据本方案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按规定的时间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各县(市、区)规范津贴补贴应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在发放津贴补贴之外滥发资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各级纪委及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和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少数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有所下降的单位职工,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按照统一宣传口径进行宣传引导,不得随意发挥,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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