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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厅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鲁农财字[2007]40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厅各处室、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政府采购目录,结合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单位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经分管厅长同意后,送厅财务处进行审核。财务处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等,经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厅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同报省财政厅。任何处室、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二、严格政府采购流程,规范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对列入预算的政府采购,厅各处室、单位根据预算安排,及时编制采购计划,通过“山东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网”报送厅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对年初预算未安排的政府采购,一般不予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采购申请,厅财务处与省财政厅进行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采购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由财务处审核;采购金额在2万元-20万元的,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复核,报分管厅长同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复核,分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或厅长批准。采购申请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政府采购纪律。厅财务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档案,对有关材料进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在采购活动中,参加招标或监督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凡由我厅集中公开招标或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厅纪检组要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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