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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区统计局: 
  为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粤统字(2006)11号)精神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各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市以下各级统计部门是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主体,严格执行好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规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调查频率等认真实施好各项统计调查,是保证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前提。区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对国家、省和市级制度调查内容的调整,不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不随意增加和减少统计调查的指标,不修改统计指标的代码和计量单位。
  二、要从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制订区统计调查项目。各区统计部门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区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确须开展的区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省和市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一)区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颁发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区各部门(单位)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按照“申请、审查、批复、归存”的程序履行好审批(备案)手续,并将审批(备案)的结果以目录(列出部门名称、调查范围、有效期限)的形式上报市统计局。 
  (二)市统计局建立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对区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属于审批类调查项目为:1、新的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和普查;2、区统计局对市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区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类调查项目为一次性统计调查。 
  审批类的区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市统计局批准后实施调查;备案类的区统计调查项目,须在布置实施前将调查方案报市统计局备案。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区统计局申报的区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备案)的区统计调查项目工作流程见附件。
  四、切实加强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市统计局要严格履行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手续,加强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监督,根据审批(备案)情况即时公布 “各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对各区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统计巡查工作内容;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区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废止,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粤统字(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流程(试行)。 
  区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区统计调查项目。深圳市统计局负责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1、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区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 
  3、区级统计局对市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区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区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审批区统计调查项目。 
  (2)《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2):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义务性统计调查)、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2、对市统计调查制度调整后形成的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同上)。 
  (2)《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修订类)》(见附件3):要求具体说明修订制度的名称及具体内容,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义务性统计调查)、调查频率、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新增加表式和指标应附表式、指标名称及指标解释。 
  (二)审批 
  1、项目接收:审核区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通过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部工作机制征求局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 
  3、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结果,市统计局以文件复函形式批复。审批类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和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三)管理 
  经市统计局审批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审批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义务性调查或自愿性调查。 
  市统计局根据审批情况即时在网站上公布 “区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审批类)”,目录内容包括:经批准的区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该调查属于义务性调查或自愿性调查等。 
  二、备案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备案类区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区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区统计局以正式文件下发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以抄报的形式报市统计局。 
  2、《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2)。 
  (二)备案 
  市统计局对备案类区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行文予以批复备案。 
  (三)管理 
  经市统计局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备案机关、有效期限、义务性调查或自愿性调查。 
  市统计局根据备案情况即时在网站上公布 “区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备案类)”,目录内容包括:已备案的区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该调查属于义务性调查或自愿性调查等。 
  三、几点说明 
  1、区统计局指定科、室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本工作流程要求报市统计局进行审批和备案。 
  2、对市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的区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市统计局批准后,调查表中的“制表机关”为市统计局、区统计局,“表号”为市统计局原表号,批准文号为市统计局批复文号,文号为区统计局发文文号。 
  3、市统计局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区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如遇临时修订需重新报批;对市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形成的区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4、经市统计局审批的区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5、已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市统计局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6、本流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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