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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1 生效日期: 2007-08-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晋建房字[2007]17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下发以来,各市、县人民政府把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作为政府的重要保障职能,已有11个设区城市和74个县(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仍有22个县至今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有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不到位,多数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是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和谐山西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建设,维护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为重点,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二、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及保障标准
  (一)各市、县要根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市、县住房建设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廉租住房房源的购建目标、购建方式;资金落实目标及筹措方式;分年度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工作目标及建设规模、套数;落实保障对象户数等内容。各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要在200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2007年底,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22个县要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分别是:大同市的天镇、广灵、灵丘、浑源4县;
  长治市的长治、屯留、平顺、黎城、壶关、武乡、沁县、沁源8县;
  忻州市的定襄、五台、繁峙、宁武、静乐、神池、五寨、岢岚、河曲、保德10县。
  2008年底,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统一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的建设模式
  (一)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塑钢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表出户,分户计量。
  (二)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三)凡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四)凡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均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改造、建设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利用回迁安置用房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五)拥有存量住宅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在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中,配建相应比例的廉租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其所在企业对其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四、购建并举,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各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的比例。
  (一)政府出资收购一部分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旧城内不能集中成片开发的存量土地,可按照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新建一批廉租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四)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矿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广开财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各市要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资金。
  (一)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六、健全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各市、县要从2007年9月份起,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二)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三)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对申报不实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租金核减的租金。
  (四)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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