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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07]92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特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一、集中招标采购目的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是指纳入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品目并进行采购的最终用户(医疗机构)。
  三、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列入自治区管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及全区大型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核、组织具体采购等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
  四、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列入自治区审批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未列入管理品目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自治区境内除部队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五、采购方式、采购时间和组织实施
  纳入自治区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少于法律规定的,可采取其他方式招标采购。自治区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分别组织一次招标采购,具体组织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成立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六、采购程序
  采购人在取得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批复后,与自治区卫生厅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书,由自治区卫生厅作为采购主体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计划,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两次采购。具体采购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采购合同的执行
  采购人应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之日起二十日内,在自治区卫生厅和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禁止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要对采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协调供货厂商按时履行合同有关约定,做好设备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禁止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禁止不验收或延迟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验收时,以次充好,提前付款,服务缩水。
  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供货厂商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服务缩水、提供不合格产品等违约行为,应及时要求供货厂商按照采购合同有关约定予以纠正,妥善解决。不予纠正的,可拒付采购资金,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将建立诚信企业档案,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两年内禁止参加内蒙古卫生厅大型医用设备的招标活动。
  采购人要按照采购合同货款支付有关约定,按时办理货款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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