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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2007]951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 条、第 三十一 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 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规定。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三、其他
  (一)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我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同期公布的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核定。
  (三)在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可以在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
  (四)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8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公布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标准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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