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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6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精神,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以及实施清洁生产等措施,全市环境质量总体稳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滇池流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但是,由于我市经济结构不尽合理,重化工业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较高,资源约束加剧,环境污染压力加大,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同时,一些县(市)区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重发展轻保护等问题,我市节能减排形势还很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一)节能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由1.47吨标准煤下降到1.176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为4.5%。2007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06年降低4.8%,由1.419吨标准煤下降到1.351吨标准煤,节能量为82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
  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4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45万吨,削减率15.8%。滇池流域2008年底以前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排放量控制在1.92万吨/年以内;2010年底以前,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1.8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万吨,削减率10%。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8.9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7%,火电行业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不超过1.86万吨。滇池流域城市污水处理率,2008年底以前不低于70%,2010年底以前不低于80%。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1.炼铁50.95万吨;炼钢16万吨;黄磷4.15万吨;水泥280万吨;火电20万千瓦。
  2.根据国家行业准入政策和污染物排放要求,分年度、有计划关停一批电解铝、铜冶炼、化肥、焦炭、造纸、味精等高耗能、高污染生产企业。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目标责任书执行。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战略目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产业竞争力,提高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以促进优势产业、工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业、县域工业发展为主攻方向,以鼓励、限制、禁止为手段,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国资委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二)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超过省能耗限额标准和市政府要求的企业,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三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节水办、县(市)区自来水主管部门,对企业用电量、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控制,并限制铁路运输(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节水办、昆明供电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1.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当年超过限额标准的,次年起每月扣减1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连续两年超过限额标准的,第三年起每月减少4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连续三年以上超过限额标准的,从第四年起每月减少7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电、供水。
  2.对单位增加值能耗不降反升的企业,当年上升的,次年起每月减少3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连续两年以上上升的,第三年起,每月减少80%的供电量和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电、供水。
  3.对超过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以国家目录电价基准价格为基础,实行加价收费,超出限额标准1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出限额标准10%~2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出限额标准2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3倍。
  (三)严格市场准入,对新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年用电1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项目单位要在开工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凡不在以上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和办理相关许可证。对节能和环保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工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审批的落后产能项目,制定明确的淘汰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并将下一年淘汰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淘汰任务定企业、定装置、定节能减排指标,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时间表、责任主体、淘汰标准和停水、停电时间,确保淘汰目标任务按照计划完成。建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与新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之间的指标平衡机制,凡没有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区域,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列入省、市“十一五”期间淘汰关闭的企业,以及向环保部门承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企业及生产装置,到期未实施关停的,相关部门不得再发放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要停止供电、供水,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对列入国家、省、市落后产能淘汰计划,且项目审批手续完备的企业,我市将配套国家和省的补偿资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尽快研究制定我市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节水办、昆明供电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五)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以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次年开始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并执行昆明市限制用水、用电措施(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节水办、昆明供电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六)切实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要采取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15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在造纸、食品等行业强化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凡不能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不得审批新增COD建设项目。属省、市政府公布淘汰落后产能所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收归当地政府作为污染物排放存量指标使用;属企业自行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腾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减排指标经市以上环保部门认定后,可留作企业发展的自有指标,也可将减排指标交当地政府。腾出污染物总量指标的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时,可优先向当地政府申请所上缴减排指标内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经委、发改委、统计局、滇池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七)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进一步强化对现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强化对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控制。市环保行政部门要对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实时调整并公布。当年二氧化硫(SO2)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次年必须强制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审核重点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1-2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四城区和安宁市要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二氧化硫(SO2)排放。要加大对8户国控企业、16户省控重点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的治理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以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经委、发改委、统计局、滇池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八)采取激励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新增预算安排2000万元作为全市节能减排专项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配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补助、节能减排表彰奖励、节能减排产品及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清洁生产的扶持等。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经费的投入。按照省政府云政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减排工作和污染物减排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滇池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九)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市经委、交通局、建设局、城管局、农业局、商务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行业实际,制定节能降耗具体目标、措施和工作进度,进一步加强行业和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务求取得成效。
  市交通局要坚持交通发展与节约能源并重,加强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路网结构,改进道路基础设施条件,推进转变运输方式,强化运输管理,推进交通运输节能,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得投入运营。市建设局要加强对节约型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的推广运用,加大太阳能制热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在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中推广使用的力度。市城管局要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实施。市农业局要深入挖掘第一产业节能减排工作潜力,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建设、推广节柴节煤灶和太阳能综合应用,合理施用化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市商务局要对第三产业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创新思路,有所作为,重点推进饭店、宾馆、商厦节能减排,积极创建“绿色酒店”,促进商业节能。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作用,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08年6月底前,未使用节能灯具的办公室要全部更换节能灯;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排量和使用量;要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办公用品。对于未完成本部门和单位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将按照行政问责制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城管局、农业局、商务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十)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设立节能减排工作机构,配置相应工作人员。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考核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统计工作,配备能源统计专职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对GDP(或增加值)能耗指标数据的联合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重点企业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质监部门要强化对用能单位质量、计量、标准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严格追究责任,新闻媒体要进行曝光(由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市经委、发改委、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办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十一)实施“百户”企业节能减排行动。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开展“百户”企业节能减排行动,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与列入“百户”行动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并督促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凡不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实行“一票否决”(由市经委负责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十二)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节能型社区评选和节能灯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自觉行动(由市总工会负责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教育局、民政局、团市委、妇联等单位配合参与落实)。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能源统计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二)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省、市节能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未能按期拆除落后设备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督办制度。除中央和省属企业外,淘汰其他落后生产能力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督办。凡未能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环保部门将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措施。市政府将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市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从全市节能减排专项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全市节能减排表彰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根据节能率下降幅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节能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等考核情况予以奖励。同时,对受到表彰的县(市)区优先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保指标等,并加大国家、省和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节能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四)问责与处罚。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集团)实施“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和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集团),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暂停核准和审批该地区和企业(集团)新建新增污染物项目,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由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依据考核结果,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工资级别、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连续2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具体办法由市监察局牵头制定。
  对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连续2年未完成的,对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研究制定。对未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市发改委、经委和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关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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