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7]104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中,一些单位就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发〔2007〕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我们反映。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聘任(任命)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聘用合同中应注明:“聘任(任命)职务按××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尚未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非法人机构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尚未进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尽快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然后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关于多种编制形式单位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多种编制形式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并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工资套改的人员,也应开展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
(四)关于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的,在完成转制过渡工作,按学历、职务等条件核定调入工资后,再开展聘用制改革,完成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聘用岗位确定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中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岗位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中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中聘用岗位按照《工作指引》的格式填写,并注明职务产生、任用的方式和依据。
(二)关于尚未参加工资套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岗位的确定问题。
未参加工资套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依据现聘任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按照《工作指引》第四条第(六)项表1至表3的对应关系,确定聘用岗位类别和等级。
(三)关于试用期人员聘用岗位的确定问题。
试用期人员在工资套改时未确定岗位类别和等级,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填写岗位类别和等级,只填写工作部门和从事的具体工作。其合同编号中的第②部分统一填写为“SY99”。
(四)关于工改后重新核定工资的人员聘用岗位的确定问题。
工改后由于学历、职务、职称等变动重新核定工资的人员,按最近一次工资核定的结果来确定聘用岗位的类别和等级。
三、退休退职、辞职辞退、辞聘解聘问题
(一)关于提前退休、退职的有关问题。
此次改革中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相关手续。
个人申请提前退休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
(二)关于辞职、辞退的办理问题。
此次改革中要求辞职的,或事业单位提出辞退的,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签订聘用合同后工作人员辞聘、解聘的备案问题。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出现辞聘或解聘的,应按管理权限报备。
聘三、四级管理岗位辞聘或解聘的,报市政府事前备案;聘五、六级管理岗位辞聘或解聘的,按管理权限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备案。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辞聘或解聘的,报市人事部门事前备案。其余人员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事部门事后备案。
四、其他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交流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后,其管理岗位的一到十级分别与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暂按现行有关办法和管理权限与公务员进行交流,待国家关于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出台后再作调整。
(二)关于原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确定问题。
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工作指引》要求重新确定合同期限。其中符合签至退休条件的,可按要求将合同期限定为签至退休。
(三)关于受聘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的规定,如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最先记载的为依据。此类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其出生年月依此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关于个别在2004年8月1日后调入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签定合同的问题。
此类人员如进行了工资套改,应与2004年8月1日之前进入事业单位的其他工勤人员一样签订聘用合同。
(五)关于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原已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处理问题。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不影响原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履行。受聘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执行,不重新签订合同。原聘用合同到期或需要变更的,与新的法定代表人签订。
(六)关于原《深圳市职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事业单位原已与受聘人签订原《深圳市职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均须重新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在新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明确同时终止原合同。
各单位在改革中有何问题可继续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